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
“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在日常生活中
有些商家在違法邊緣試探
假冒為例、虛假宣傳已不鮮見
作為一名消費者
如果遇到糾紛、權利被損害
怎么辦?
且看德州中院民三庭
3.15宣判的這起案件
教你如何維權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2日,家住杭州市余杭區的劉女士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花18000余元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該車銷售商為德州某汽車配件公司。當劉女士收到該車后,發現車輛根本無法啟動,經維修后雖能啟動,但要上路行駛需依法辦理牌照。劉女士在購車前向銷售商客服詢問車輛性質、是否需要掛牌時,客服明確表示該車為低速四輪電動車,無需掛牌就能上路。后劉女士又發現該車出廠合格證上的生產廠家系偽造,現實中并不存在,車輛亦未依規進行國家質量體系強制認證,無法掛牌上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女士在其與銷售商協商無果后,將車輛銷售商某汽車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支持了劉女士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其要求購車款三倍賠償的訴求,劉女士不服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判決書
德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汽車銷售商在銷售涉案車輛過程中實施了隱瞞車輛機動車屬性、未經質量認證等情況,并且虛構車輛生產廠家,該車系典型的“三無產品”,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行為,應予認定。該汽車銷售商具有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德州某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賠償劉女士56400元。
法條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 醒
辦案法官民三庭副庭長張忠星提醒,市民網購物品不滿意時,注意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但以下四種情況,不能享受該權利:一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此外,遇假貨,還可以積極行使“假一賠三”“假一賠十”權利。
科學消費,主動維權。
理性網購,謹慎選擇。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以人為本,誠信經營。
THE END
編輯:張 群
審核:司曉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