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豐巢空降“快遞柜漲價五毛錢,會員不收超時費”的收費規定,隨后,豐巢的大股東順豐控股宣布豐巢收購速遞易,免費投放豐巢快遞柜的福利時代似乎即將過去。豐巢的漲價舉措迅速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爭議,不少小區開始采取拔電源等“封巢”措施終止小區內豐巢智能快件箱的使用。拋開背后的商業利益,從法律角度來看,豐巢漲價是否合理?小區物業“封巢”是否合法?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一、豐巢漲價是否涉嫌違法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合集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據有關媒體報道,在收購速遞易之后,豐巢智能快遞箱的市場份額達到67%,可以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漲價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需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調查,具體還要考慮是否影響了該行業的準入標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漲價行為的原因、因漲價行為獲取的收益等,如確實構成壟斷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快遞存放費用由消費者承擔是否合法?
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購物,與商家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地點有明確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快遞公司相當于該條規定中的承運人,如無例外,應當以消費者購物時選擇的收獲地點為交付地,商家在此過程中承擔著將貨物運送至該地點的義務,否則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商家與物流公司之間屬于物流服務合同關系。物流服務原則上包含貨物運輸、儲存、裝卸、配送等各個環節,具體應當以物流服務合同為準,在未經消費者知曉的情況下,商家與物流公司之間的物流服務合同關系與消費者無關,由消費者來承擔如豐巢規定的快件保管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在快遞員送貨上門,商家已經完全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此時若因消費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貨物,而與豐巢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此時豐巢就有了收費的基礎。
三、面對漲價,小區物業是否有權“封巢”?
豐巢智能快遞箱一般放置在小區公共位置,公共位置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占用和解除占用均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宣布“封巢”,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另外,在設置豐巢智能快遞柜時,物業公司與豐巢一般簽署有物業快遞柜合作協議合同,豐巢漲價是否構成違約,物業公司能否以豐巢公司違約為由自行解除合同需要以合作協議內容為準,否則可能由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同意將快遞放置快遞柜是否合法?
2018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快遞行業的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施行,該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智能快遞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使用智能快遞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在投遞之后應及時告知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依據以上規定,對于未經同意擅自將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不規范行為,消費者可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郵政管理部分有權依法處理。
4月17日,國家郵政局辦公室與商務部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意見》,要求各地明確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所得公共屬性,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提供用地保障、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可見,未來智能快遞柜依然將向公共設施的性質發展,而在這之前,建議消費者在購物平臺下單時明確選擇送貨上門或者放置在指定位置,如選擇投放在智能快遞柜,則要確保及時取件,以免在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占用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