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民間便有“夫債妻償”的說法,但從法律角度上來說,這種說法一定正確嗎?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從張某處借款共計65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和利息。
2017年10月,徐某與妻子江某結婚。
2019年6月,徐某與江某離婚。
2014年12月到2019年6月,徐某或自己用現金償還本金,或通過自己銀行賬戶轉賬還款,婚姻存續期間,偶爾也通過江某的銀行賬戶還款。
因為徐某一直未將欠款還清,張某于2019年9月向黃石市陽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和江某共同承擔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徐某未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屬于違約行為,應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償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責任。徐某向張某借款時,徐某與江某不是夫妻關系,雖后來徐某以江某的名義還款給張某,但江某否認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張某無證據證明該借款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也無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徐某資金周轉后,經營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該借款不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江某不應承擔償還借款和利息的責任。
綜上所述,陽新縣人民法院判決由徐某個人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江某不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夫債妻償”的說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