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推銷一臺工業風扇,乙公司同意試用。乙公司試用一段時間后,認為機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表示不同意購買。雙方經溝通,甲公司同意取回商品,但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費3000元,乙公司以雙方未約定支付使用費為由拒絕支付,甲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雙方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遂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試用買賣,顧名思義是允許買方在一段時期內先行試用商品,再行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方式。試用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對試用期限、是否支付使用費等作了明確約定,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但經常因賣方急于推銷商品,對上述關鍵問題避而不談,當買方決定不購買商品時,容易引發糾紛。《民法典》對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果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重新協商或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仍無法確定的,由賣方確定。關于使用費問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買方無需支付使用費,賣方無權請求買方支付,這也基本符合試用買賣合同雙方的合理期待。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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