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羊被撞,一人身亡,兩起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法官會怎么判?且看下文。
范某在追擊肇事逃逸者過程中發生事故身亡,為此范某的親屬以王某侵犯了范某的生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審理過程中,雙方所依據的主要是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6年12月1日11時59分左右,被告王某駕駛車輛沿曉祁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4KM+700M處,撞到由東向西橫過公路的羊(屬于范某所有),造成一只羊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駕駛車輛逃逸。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承擔全部責任。
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6年12月1日12時4分左右,范某在未取得駕駛證、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車輛追趕肇事逃逸者,在其沿曉祁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3KM+69M處,在左轉彎過程中撞至路北的樹上,造成范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范某承擔全部責任。
原告認為,王某的肇事逃逸行為與范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范某撞到樹上的交通事故,是因為王某撞死范某的羊后,范某為追擊王某才發生的。若無王某的逃逸行為,也就沒有范某的追擊行為,故王某應對范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認為,這是兩起事故,范某是自己出事故身亡的,其對此不承擔責任。王某在撞到羊后即離開現場,其對范某駕車追趕的行為不知情,造成兩次事故的原因和損害后果各自獨立,不具有關聯性。王某對范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過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王某應否對范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定: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被告王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王某駕車逃逸與范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王某是否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一、王某駕車逃逸屬違法行為。王某在駕駛過程中,應盡到安全駕駛及注意義務,本案中,王某駕車撞到羊后,其既未停車查看,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而是直接駕車離去,屬違法行為。二、范某追擊撞羊人的行為本身并無不當。在個人合法財產受到侵犯后,公民有權采取合理措施維護其利益。本案中,范某在看到羊被撞后,追擊撞羊人是一種最樸素的維權行為,該行為本身并無不當之處,但因其自身未取得駕駛證、未盡到應盡的駕駛安全義務,才導致在左轉彎過程中撞至樹上死亡。三、王某應當預見其行為構成侵權后會有權利人追責,但對范某的死亡沒有預見性。在王某駕車逃逸時,其應當能夠預見權利人會追擊,但對權利人的死亡不具有預見性。
綜上,被告王某在撞到羊后,應當預見其已侵犯到他人合法權益,且權利人會采取必要維權措施的情況下,仍駕車逃逸,其行為存在過錯,但對權利人范某的死亡不具有預見性。本案中,范某是在追擊肇事車輛、維護自身權利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范某本身具有過錯,故法院認為,對范某的死亡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范某經營畜牧業,畜牧系其合法的、重要的財產,其放牧行為本身并無不當。而根據一般的社會經驗,當個人重要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當事人必然會尋求權利救濟。范某的羊被撞后,其合法財產受到侵害,肇事者王某駕車逃逸,由于情況緊急,范某選擇私力救濟,其趨車追趕肇事者的行為本身亦無不當。因此,王某的肇事逃逸行為與范某駕車追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于追趕過程中,范某駕駛車輛存在無駕照、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情形,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確定范某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
法官言: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作為侵權人,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切不可存有僥幸心理。作為被侵權人,在維權的過程中,也要注意維權方式,保護自身安全。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