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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侵權行為法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明確規定。?
簡要案情
2019年2月20日21時30分左右,馬某某家中發生煤氣爆炸,并將客廳的前后玻璃炸出室外,造成停泊在該小區樓下的一輛車牌照為某號的奧迪A6型轎車受損。該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蔣某某,但實際由陳某某占有使用。該車輛受損后,陳某某將該車輛送至白山市渾江區鑫開元汽車配件行進行維修,共花銷維修費37390元。
另查明,陳某某與馬某某共同居住的撫松縣江畔花園小區室外無停車位。?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陳某某雖非某號受損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但其作為該車輛的實際占有使用人,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且該維修費用亦由其本人支付,故其具有提出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對某號車輛的受損原因,陳某某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馬某某亦認可系其家中煤氣爆炸所造成的,故馬某某應對陳洪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陳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37390元,馬某某不予認可,稱系其自行維修,且費用過高。但經本院明釋后,馬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間內未提出相關的司法鑒定,亦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對陳某某主張車輛維修費用37390元的金額予以確認。陳某某在無停車位的小區內將車輛隨意停放,其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故其應當對某號車輛的損害后果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認為由其自行承擔30%的責任比例系數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馬某某應當賠償陳某某的某號車輛維修費用37390元的70%即26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