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應款項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案例一]
田某和毛某建立戀愛關系以來,戀愛期間毛某對田某說因服裝店進貨需要,要田某轉一萬元到其微信上。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田某到毛某家中索要一萬元借款,后雙方發生爭執,在當地派出所簽下調解書,約定了還款日。但是還款日到期后,毛某未如期償還借款,田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田某與毛某雖系戀愛關系,但毛某向田某借款,田某支付了借款,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書已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償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
朱某與陳某均系離異,經陳某姑媽介紹,雙方認識后相處期間關系融洽。后因陳某從事信用卡養卡業務需要大量資金周轉而多次向朱某借款,結款方式包括直接轉賬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現方式,此后朱某多次向陳某催討借款,陳某均不置可否。朱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欠款190163元。
庭審中,陳某辯稱雙方發生正常的經濟往來,但從來沒有過借貸合意。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轉賬記錄不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原告提出的欠款190163元中的118800元屬原告轉賬給被告,要求被告以客戶名義打入原告所在公司賬戶,并不是借款,其余款項屬原被告戀愛期間相互往來款項。
[法院判決結果]
承辦法官通過核實雙方證據了解到,朱某與陳某交往時間持續了將近兩年,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頻繁,間隔時間短,且金額存在幾百甚至幾萬元不等,雙方的聊天記錄中也未體現陳某向朱某借款的意思,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習慣及常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敝炷澄淳碗p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現雙方已經服判息訴。



最好是有書面憑證,如:欠條,借條等,用以證明雙方自愿合意產生借貸法律關系,當然因為中國人好面子的原因,還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出示書面文件,可以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通過手機錄音來還原當時的真實情形,也可以起到作用。
支付方式最好是轉賬支付,如: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能夠留下痕跡的形式。
只有借條,或者是只有銀行流水記錄是萬萬不行的。
有了書面憑證與實際的借貸流水關系,做最壞的打算,法院一般會支持原告的請求,如對方拒不支付,可憑勝訴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拿到錢。當然,不排除你憑借如此充分的證據與對方談判,你將案件的不利后果給對方講清楚,也許對方迫于對訴訟的恐懼,在調解階段就直接將款項支付給你,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一]
蘇某和沈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按照當地習俗進行了訂婚,蘇某在家宴請沈某及其親屬多人,并給付了一定的禮金與禮物。之后,蘇某還給沈某的支付寶及銀行卡轉賬三次合計8萬元。兩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沈某也給蘇某贈予了一定的禮物及禮金。同年4月,因雙方觀念、意見不一終止了戀愛關系,蘇某向沈某討要訂婚禮金時發生分歧,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原告蘇某贈與女方彩禮8萬元是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在原、被告戀愛關系已經結束,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給付的彩禮8萬元。在原、被告戀愛過程中原告向被告發的微信紅包“520”與“5200”,這些數字屬聯絡感情、表達愛慕之情的贈與,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故紅包系戀愛期間的贈與,女方無需歸還。訂婚時,原告給被告親屬打發的紅包、香煙、雨傘等屬于人情往來,不屬于彩禮,也并非被告占有,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部分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戀愛過程中,原、被告之間的互贈紅包、衣服、戒指、禮品,這些都是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情形,雙方都不能主張返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二]
黃某與肖某于2017年3月經人相親介紹相識,雙方聯系數日后便確立戀愛關系。2017年5月,雙方進行定親儀式,黃某贈送肖某及其親友見面禮25600元。2018年年底,雙方商量舉行婚禮,黃某并支付肖某30000元彩禮。2019年1月27日,兩人按鄉俗舉行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此后,黃某催促肖某辦理結婚登記,肖某未同意,并于2019年2月14日外出,沒有音信。另查明,黃某與肖某戀愛期間,雙方感情較好,黃某經常向肖某發送微信紅包或微信轉賬,數目為1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系婚約締結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者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同時還包括當事人與對方親友之間互贈的財物,包括俗稱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贈與物。本案中,黃某與肖某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并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但肖某無故外出并失去聯系致使兩人無法登記結婚,現黃某要求肖某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黃某贈與肖某彩禮金額為55600元,肖某須將收受黃某的彩禮55600元返還黃某。黃某對肖某的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性質認定問題,從所發送數目來看單筆數額不大,且有些帶有特別含義,所以黃某對肖某所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系黃某在戀愛中對肖某表達情意的方式,是一種個人之間贈送行為,與婚約的締結與否無直接關系,不屬于彩禮的范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
小藍與小紅(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小藍在追求過程中,通過微信向小紅轉賬8筆共計1.14萬元。其后,兩人未確立戀愛關系,小藍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紅返還借款。庭審中,小紅辯稱,轉賬1.14萬元屬實,但全是小藍主動給的,自己從未向其借錢,不負有返還義務。小紅還提交了3份短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小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以及系自己主動轉賬,但雙方最終沒能確立戀愛關系,所以要求被告償還所有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基礎。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本案中,原告追求被告,為表達愛意給付適當的金錢,應當視為一種為追求對方表達誠意的贈與,而非借貸。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nd-
來源 |
編輯 | 楊子旋
審核 | 古 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