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大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張某良、張某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相關領導、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旁聽了庭審。
一審判決認定: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良委托他人制作印有“法爾諾德”商標的包裝盒、封口貼紙等,在大連市沙河口區伙同其弟弟被告人張某帥網購來源不明的營養素,將營養素分裝于假冒“法爾諾德”商標的包裝盒內、張貼封口貼、在假冒“法爾諾德”商標的外包裝盒加蓋印碼,向張某良原工作單位大連市沙河口區易合營養素商行的老客戶進行銷售,由張某帥負責送貨。二被告人銷售假冒“法爾諾德”商標的硒片、益清、Q10三種營養素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36181元。扣押的假冒法爾諾德商標的上述三種營養素共計27792元。綜上,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63973元。張某良、張某帥違法所得122780元。
經查,法爾諾公司是 “法爾諾德”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包括維生素制劑、醫用食物營養制劑、醫用營養添加劑等。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的北京法爾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鑒定,張某良、張某帥已銷售及本案扣押的法爾諾德系列營養素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張某良家中查獲了尚未銷售的假冒“法爾諾德”商標的營養素及剩余假冒注冊商標的包裝盒、封口貼紙、印碼機、收據、印章等。
張某良于2016年在大連市偽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公安機關在其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的出租房屋內將該印章及蓋有該印章的《專用收款收據》收繳,經鑒定該印章系偽造。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0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5000元;被告人張某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對被告人張某良、張某帥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及偽造的印章予以沒收。
張某良、張某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無異議,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出于疫情防控需要,今天的庭審采取被羈押的上訴人在線視頻,辯護人、檢察員出庭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定罪量刑發表意見的方式進行。合議庭評議后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后大連中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董立群介紹說自2017年以來,大連法院作為我省目前唯一實質化運行知識產權 “三合一”審判的法院,將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于知識產權庭(團隊)實行三合一審理,其中,知產刑事審判是“三合一”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統計,2017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知產刑事案件53件,審結48件,判處被告人98人,判處罰金5500余萬元。審理的案件涉及茅臺、五糧液、LV、KANZO等國內外知名品牌,有力地打擊了犯罪,保護了權利人的智力成果。下一步,大連中院將繼續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優勢,精準運用法律手段,有效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大連市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