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等級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認定比例,不得適用于后續治療費用賠償責任劃分 ——榮桂華訴蓬安縣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決書字號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終992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榮桂華
被告(上訴人):蓬安縣婦幼保健院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3日,原告榮桂華在海寧市因不慎摔傷致右手橈骨遠端骨折,左手橈骨遠端骨折,在海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回到原蓬安縣相如中心衛生院(現已并入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在治療期間該院對原告右手分別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和內固定術,左手行左橈骨中下段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2年9月10日原告骨折經治療好轉辦理出院手續。原告分別于2013年2月18日,在浙江省建德市第三人民醫院,2013年4月15日,在浙江海寧市人民醫院做DR片,兩醫院意見基本一致:左側橈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后,內固定及鋼絲固定在位,近端螺釘部分滑脫,鋼板與骨皮質部分分離,斷端部分骨折缺損,鋼絲位于骨折斷端內,周圍見少量骨痂生長,斷端未見硬化緣形成;右側橈骨遠端骨折內固定術后,骨折斷端對位可,內固定在位,內固定螺釘嵌插入橈腕關節。2015年6月25日,經一審法院組織雙方到共同協商的鑒定機構四川西科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機構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治療過程中存在左橈骨下段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中內固定不穩,螺釘部分脫落的醫療過錯。該過錯是目前左側橈骨骨不連的直接原因,并加重了原告原發性損傷后遺癥。鑒定意見為:1、榮桂華左上肢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2、榮桂華右上肢的傷殘等級為十級;3、榮桂華后續治療費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認定為宜,參考費用約為28000-40000元;4、蓬安縣相如中心衛生院在對榮桂華的治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完全注意義務的過錯,該過錯系榮桂華左側橈骨骨不連的直接原因,并與榮桂華原發性損失系右腕關節活動障礙的同等原因,對榮桂華目前傷殘等級的參與度以50%認定為宜。2015年12月8日,一審法院作出(2015)蓬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上述除后續治療費外的其他費用共計95983.56元,對后續治療費認為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2016年原告榮桂華再次向一審法院起訴,經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原告主張的因后續治療產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共計:49361.9元。
【案件焦點】
被告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承擔原告因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賠償責任的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蓬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原告因原發性疾病到被告處治療,因被告的醫療過錯導致原告左側橈骨骨不連,并加重了原告原發性損傷后遺癥,并經四川西科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在對榮桂華的治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完全注意義務,該過錯系榮桂華左側橈骨骨不連的直接原因,并與榮桂華原發性損失系右腕關節活動障礙的同等原因,對榮桂華目前傷殘等級的參與度以50%認定為宜。雙方當事人對該鑒定意見未提出異議,應當予以采信。(2)被告主張根據(2015)蓬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其僅應當承擔30%的責任,但(2015)蓬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確定的醫療費等損失由被告承擔30%的責任系因原告治療原發性疾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等相關損失,原告的原發性疾病因素作用更大,而本次原告起訴的醫療費等相關損失系因被告的同等醫療過錯導致原告矯正治療而產生的相關損失,故對被告的主張只承擔30%的責任不予支持。
蓬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判決被告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承擔原告因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50%的賠償責任:24681元。
榮桂華、蓬安縣婦幼保健院均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應當賠償榮桂華2015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7日兩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及由此產生的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理由:榮桂華2015年9月28日和2016年10月27日兩次住院治療的原因系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其原發性損傷過程中存在的醫療過錯造成,也即如果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在醫治榮桂華原發性損傷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那么榮桂華是不會于2015年9月28日和2016年10月27日再次進行治療,故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理由:因鑒定報告是認定蓬安縣婦幼保健院治療醫療過錯對榮桂華傷殘等級的參與度為50%,這一認定并不是對榮桂華后續治療參與度50%的認定,故對榮桂華后續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不能以此劃分賠償責任,且一審法院之前作出的(2015)蓬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也未以此劃分賠償責任,而是認定榮桂華因蓬安縣婦幼保健院醫療過錯產生的治療費僅占榮桂華全部醫療費用30%的比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審判決部份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過錯責任劃分不當,依法應予改判:1.撤銷蓬安縣人民法院(2017)川1323民初56號民事判決;2.由蓬安縣婦幼保健院賠償榮桂華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49361.9元;3.駁回榮桂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皡⑴c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
本案中,蓬安縣婦幼保健院在對榮桂華的治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完全注意義務的過錯,該過錯系榮桂華左側橈骨骨不連的直接原因,并與榮桂華原發性損失系右腕關節活動障礙的同等原因,因此鑒定機構認定對榮桂華目前傷殘等級的參與度為50%。
注意的是,鑒定結論中認定蓬安縣婦幼保健院對于榮桂華目前的傷殘等級的參與度為50%,指的是,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本案中是指榮桂華的原發性受傷)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但無論怎樣,本案中50%的參與度系數僅能適用于與傷殘等級相對應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項目,不能成為劃分承擔后續治療費的責任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醫療機構對患者受到的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后續治療費的賠償責任認定,因為后續治療費用的產生與醫療機構在診療患者過程中的過錯參與度無關,只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相關,如果能夠確定醫療機構在診療的過程中存在過錯,那么無論是以鑒定機構的評估建議標準,還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多少為標準,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全部的后續治療費賠償責任。
來源:四川省南充市蓬安縣人民法院 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