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陜AP3201號特種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上述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5日24時止。2017年8月23日,案外人武某受被告李某雇傭駕駛該特種車輛運送鋼筋,案外人王某受被告李根雇傭卸載鋼筋,在卸鋼筋過程中致王某左拇趾受傷,住院醫療費合計為11334.98元,該費用由被告李某支付。由于王某出院后仍需換藥及后期護理,經商議,李某一次性付給王某人民幣20000作為后期所有費用。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求理賠,但遭拒絕,理由是本案是安全責任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被告華安保險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是否適用交強險理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如果按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屬于安全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交強險理賠一般需要車輛處于行駛過程中,而特種作業車輛的性質決定了其在路途行駛過程短暫,其事故發生主要在作業期間,如針對特種作業車輛將其交強險理賠限制于行駛過程中,既與社會參與者購買交強險的目的相悖,也明顯與交強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相悖。投保交強險的目的即為交通事故及從事作業過程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分散風險,且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如果以安全事故裁判本案,必然導致更多的特種車輛拒絕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亦無法得以實現。對于一般車輛應當強調其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對于特種作業車輛,應根據其特點,對于在操作過程中的事故應當參照交強險賠償。根據保監廳(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故特種車輛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
司法裁判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糾紛,而應關注裁判的社會價值取向,充分發揮裁判的行為指引作用——導向作用。一個典型判例,能夠使許多同類的糾紛從中獲得權威性的解決方案,間接地影響到更多的、普遍性的糾紛解決(包括私了)。因此,每一個訴訟和判決并不僅僅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私人糾紛,而是在維護、確立甚至建立秩序。相信本案就做到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