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那能既算交通事故又算工傷嗎?
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順序又是怎樣的呢?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鷹潭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事件起因
2016年8月,原告鄒某琴在被告鷹潭市某土菜館(以下簡稱土菜館)處擔任服務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土菜館也沒有為鄒某琴繳納工傷、養老和醫療保險。2017年4月22日晚,鄒某琴下班途中與林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鄒某琴因此受傷,經鑒定,鄒某琴為七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林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第一次賠償
2017年11月,鄒某琴將林某起訴至月湖區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遭受的損失。該案經月湖區法院一審判決后,林某提出上訴,2018年6月13日,經鷹潭中院調解,林某一次性賠償鄒某琴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10000元。

第二次賠償
2018年10月16日,月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就鄒某琴最終作出認定:鄒某琴下班途中受傷的情況為工傷。2019年3月14日,鷹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傷殘叁級;大部分生活護理依賴;無須配置輔助器具。鄒某琴據此向月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比照鑒定結論,針對鄒某琴和土菜館的訴請,月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仲裁,鄒某琴、土菜館不服仲裁結果,均起訴至月湖區法院。

案件受理后,月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土菜館支付鄒某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7302.6元、12個月的停工留薪工資28800元、從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鄒某琴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鷹潭市上年度職工工資的40%;從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鄒某琴傷殘津貼1920元,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之日止。一審判決后,土菜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該案予以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一般屬于工傷。而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工傷保險賠償所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依據的是《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兩者分屬不同部門法的請求權救濟方式,不存在請求權上的競合。所以本案中,鄒某琴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鷹潭中院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