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枝妮訴陳真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公正、平等理念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運用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5日15時35分,被告陳真真駕駛蘇BL1C21號小型轎車沿許鄢31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11國道鄧莊鄉隆福聚洗浴(逆行或借道)時與原告劉枝妮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及原告劉枝妮受傷的交通事故。
2017年9月7日,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交通執勤大隊出具第2017010825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真真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枝妮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劉枝妮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間在許昌市立醫院住院治療35天,傷情被診斷為“1.腦震蕩,2.頭皮血腫(左側額部),3.多發軟組織損傷(左頜面部、左肩、左肘、左膝),4.高血壓Ⅲ級,5.頸椎椎間盤突出,6.左側肩袖損傷”,支付住院花費16125.4元、門診花費1318.12元,其中被告陳真真墊付15500元。就該部分醫療花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35天=1050元)、營養費(30元/天×35天=1050元)、護理費(36848元/年÷365天×35天=3533.37元)、拖車施救費(100元)、車輛維修費(700元)、交通費(350元)、鑒定費(1000元,為查明傷殘情況)等共計25226.89元,原告劉枝妮曾于2018年3月22日第一次提起賠償之訴(其訴訟之初的請求金額為47698.42元)。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8)豫1003民初10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保無錫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劉枝妮支付賠償款11157.89元、向被告陳真真支付墊付款14069元(扣除1000元鑒定費及該次的431元訴訟費),并駁回了原告劉枝妮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2月20日,原告劉枝妮就其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在許昌市立醫院的后期治療費問題(其中住院花費12258.21元)第二次提起賠償之訴(其請求金額為23601.11元)。經調解,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制作(2019)豫1003民初600號民事調解書,被告人保無錫分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劉枝妮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賠償款20746.4元。
2019年10月10日,原告劉枝妮就其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在許昌市立醫院的后期治療費問題(其中住院花費6540.55元)第三次提起賠償之訴。2019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豫1003民初48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保無錫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劉枝妮支付醫療費等賠償款17220.55元,并駁回了原告劉枝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三次賠償款均已履行完畢。
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原告劉枝妮再次在許昌市立醫院住院90天,傷情被診斷為“1.左肩袖損傷,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共支付住院花費11610.65元。現原告劉枝妮針對該部分后期治療費第四次提起賠償之訴(即本案所涉訴訟)。
在本次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保無錫分公司曾針對原告劉枝妮的本次合理住院期間、劉枝妮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受傷的合理護理期限及護理依賴程度、劉枝妮的本次醫療費用與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劉枝妮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受傷的營養期限等事項提出鑒定申請。后經本院委托并經雙方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但2020年8月11日許昌建安司法鑒定所卻以鑒定事項超出其所鑒定能力和技術條件范圍為由退回了鑒定委托。
另查明,被告陳真真駕駛的涉案事故車輛蘇BL1C21在被告人保無錫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裁判結果】
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豫1003民初1522號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劉枝妮支付賠償款18064.92元;二、駁回原告劉枝妮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4元,由原告劉枝妮承擔232元、由被告陳真真承擔252元。被告陳真真承擔部分,暫由原告劉枝妮墊付,代履行時或執行時一并返還。
【裁判理由】
本案中,2017年8月25日,被告陳真真駕駛蘇BL1C21號小型轎車沿許鄢31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11國道鄧莊鄉隆福聚洗浴中心時,與原告劉枝妮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劉枝妮受傷,被告陳真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枝妮無責任,陳真真駕駛的小型汽車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劉枝妮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承擔后期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賠償金共計27360.65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關于原告劉枝妮的具體損失項目、計算依據及計算標準問題。對于醫療費,因原告劉枝妮提交有相關的費用明細清單及醫療票據原件予以證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本案糾紛原告劉枝妮已獲得兩次賠償,對本次訴求,本院酌定為30日為限,對原告劉枝妮所提訴訟請求中超出上述核定范圍、標準及數額之外的部分,本院則不予支持。
【經驗提煉及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在司法審判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在司法審判中對核心價值觀的推崇,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司法裁判是公平正義的載體,需要衡量各種利益,最大限度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融合。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往往涉及賠償標準及賠償期限的認定,這類案件中都有一個共同的被告,那就是保險公司。法律的公正是對各方當事人,保險公司也屬于其中的一方。在個案審判中,法院更多從保障受侵害方權益的角度去裁判案件,往往會忽視對保險公司的權益保障。長此以往,會讓審判法官形成一種思維定式,容易忽略糾紛事實而以為保障受害人權益的現象。平等保護的核心在于嚴格以事實為基礎,查明案件事實,公正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劉枝妮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在作出本案判決前,原告劉枝妮已經住院三次接受治療,且每次住院治療的期限在不斷延長,以往作出的三份判決書,對原告劉枝妮住院治療的醫療費及相關費用均予以支持,且被告保險公司也已賠償到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它的出現對社會的穩定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最大程度給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本案系四次訴訟,如繼續按照原告的主張全部予以支持,無疑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在未嚴格進行涉案交通事故受傷的合理住院期間、合理護理期限及護理依賴程度、合理營養期限、醫療費用與事故間的因果關系鑒定的情況下,全部支持原告的訴求,不能凸顯個案的實質公平。在處理本案時,以受傷后第一次住院的天數為基準,酌定按照30日來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的賠償期限。
以本案為例,如果法院一味堅持固化的審判理念,不合理的保護受害方的權益,勢必會加重賠償方的賠償責任,這將不利于凸顯個案的公平正義。因此,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以正確的裁判觀念為指引,公平分配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唯有如此,才能推動我國法治進程向更高層次邁進。
編寫人 : 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吳炎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