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陽縣人民法院第四合議庭開庭審理了原告中陽縣輕工業局與被告田某的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案件源于2002年11月1日以田某為法人代表的山西XX機械加工有限公司與中陽縣XX煤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屬于中陽縣XX煤業有限公司閑置的煤礦舊址,在租賃合同生效后,由于被告山西XX機械加工有限公司常年停產,無法支付租賃款,嚴重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經債權人多次催促后,被告田某態度惡劣,拒還租賃款,為了維護中陽縣XX煤業有限公司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庭受理該案后,考慮到了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職工就業問題,本庭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不成直至送達開庭傳票之后,也不放棄,爭取協商處理。最終在傳票送達的開庭當時本庭法官從道理、法律等多個角度,耐心地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被告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表示愿意積極配合原告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
實現維護發展好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就要全力解決關系到職工利益的實際問題,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作為基層法院要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始終貫徹“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勇于創新,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干擾所惑,最大限度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
來源:山西省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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