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因杜某夜間行駛會車時未改用近光燈,導致對面車輛駕駛員視線受限,采取措施不當,引發交通事故。最終認定杜某應對本次事故承擔10%的責任,杜某駕駛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
2016年12月9日18時許,陳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重慶市永川區匯龍大道從三轉盤方向往二轉盤方向行駛至匯龍大道疾控中心路段撞倒正在通過人行道的路人,致使路人受傷嚴重。經交警認定,陳某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路人無責任。陳某對該認定書有異議,認為當時杜某駕駛小型客車在夜間行駛時開啟了遠光燈,在會車時未改用近光燈,導致其視線受限,采取措施不當,最終撞倒路人。路人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50余萬元。后路人起訴至永川法院,要求陳某及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40余萬元。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結合事故客車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事發路段的監控視頻、杜某在交警部門的陳述及其車輛的車型及顏色能夠確認,事發時杜某開啟遠光燈駕駛其車輛,在與陳某駕駛事故車會車時未改用近光燈,致使陳某視線受限,陳某在視線受限時采取措施不當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杜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永川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大小酌定杜某對本次事故承擔10%的責任,最終判決杜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路人各項損失1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杜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劉婧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