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廣告收入、公共場地停車費、快遞柜場地租金......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帶來的收益與日俱增,但對很多業主來說,這卻是一筆"糊涂賬",物業與業主之間也因此產生不少的矛盾。昆山就有這樣一名業主,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講清楚這筆賬。
某湖灣花園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區,某成物業服務公司是小區的物業服務者,冷先生于2017年9月購買了該小區的一棟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時冷先生總會在小區看到各種商業廣告,也會看到物業收取停車費,但對于這些收益的明細冷先生感覺自己一無所知。在向物業公司詢問無果后,冷先生將物業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灣小區物業服務費用收支賬目及明細、公共收益用情況、賬目、公共收益賬戶交易明細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成物業服務公司作為某湖灣花園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公示義務。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記取得小區房屋所有權,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已進行了相應公示,但其僅在個別公示欄公示,且提供的公示內容未加蓋公章,無法達到公示效力,物業公司應在案涉小區內所有公示欄中公示加蓋公章的相應內容。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成物業服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在小區所有公告欄張貼加蓋公章內容的形式公示某湖灣花園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來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蔡 磊 王雅琴
編輯:趙 璠
審核:張志平 孫爍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