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2019)冀0602刑初218號
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張某某,河北省泰合印刷廠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國家掃黃辦、省掃黃辦、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聯合競秀區文體教育局對保定市競秀區泰合印刷廠進行檢查,發現有印刷書籍,提取樣書后交河北省出版物鑒定中心鑒定。2018年7月30日鑒定,送檢圖書均為盜版類非法出版物。現場錄像及照片亦清晰可見的書籍有《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星星離我們有多遠》及中小學生教材。其中《星星離我們有多遠》系他人所收購的廢棄圖書,由張某某代為加工,去除背膠后交還田某某作為廢紙出售,田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加工費。《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及中小學生教材等共計2800余冊圖書系被告人張某某非法印刷的盜版圖書。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文字作品達一千份即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未將進行銷售作為定罪要件,被告人張某某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復制他人文字作品2800余冊,雖未銷售,但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評析】
印刷和銷售盜版圖書是一種較為傳統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手段,其侵蝕出版商市場份額,減少作品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導致消費者、出版商、原創作者之間經濟利益失衡。隨著科技的進步,盜版圖書的制作日趨精良,使得消費者真假難辨,其因缺少圖書出版的必要環節,無需額外費用,以低廉的價格優勢搶占市場份額,加之生產便利度和速度的提升,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依然多發,仍屬于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活動的重點。本案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印刷他人文字作品的被告人處以刑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的有力刑法保護,有助于震懾和預防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