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超市“順菜”被查后突發腦溢血,起訴超市索賠16萬,法院這樣判…
65歲的樓某某到某超市購物,結賬后“順走”物品被發現。超市負責人讓樓某某到超市二樓辦公室接受調查。幾分鐘之后,樓某某突發疾病。經醫院診斷,樓某某為腦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壓病、腦出血后遺癥。
樓某某一方為此起訴超市賠償159572.31元。法院審理認為,樓某某存在不誠信購物行為過錯在先,超市對樓某某進行初步調查、口頭教育并無不當,在其病發后已盡到了積極施救義務,并無過錯,故駁回樓某某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樓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網友評論:不按鬧分配、不和稀泥
法院為何會作出如此判決?
基于何種考慮?
一起來看解析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時46分許,樓某某到某超市購物。
9時41分許,樓某某進行購物結算,先結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銀員提醒下又結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別是筒骨和豬肝,后離開收銀處。某超市工作人員懷疑樓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讓防損員上前查看。經核查,樓某某的購物袋內還有兩件商品,分別為藕、洋蔥。某超市負責人到現場后,讓樓某某到超市二樓辦公室接受調查。
9時49分許,樓某某在某超市員工的攙扶下到達二樓辦公室,后某超市負責人和樓某某進行了談話。
9時54分許,樓某某出現頭暈,后有嘔吐、尿失禁等癥狀。9時56分許,某超市負責人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期間,某超市工作人員對樓某某實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氣等簡單救助。
10時03分許,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員將樓某某抬到路邊大樹下,某超市工作人員為樓某某墊放了紙板,一同等待120救護車救援,并由民警叫來衛生院的醫務人員為樓某某急救,直到樓某某被120救護車救走。經醫院診斷,樓某某為腦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壓病、腦出血后遺癥。
2019年3月5日,樓某某轉入杭州某醫院繼續治療。樓某某住院期間,某超市工作人員給樓某某送去了2000元現金。樓某某因為醫療費等損失的問題與某超市協商不成,遂訴來法院,要求某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59572.31元。
案件審理爭議焦點:
1. 樓某某本人是否存在購物不付錢的不誠信行為?
2. 當某超市發現消費者存在不誠信消費行為時,是否有權對其采取調查等適當的措施?
3. 某超市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處理不得當的行為?
4. 某超市是否應當賠償樓某某相關損失?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
通過某超市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可以證明樓某某存在購物不付錢的不誠信行為。某超市作為銷售商品的超市,以營利為目的,當其發現顧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誠信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調查了解、口頭批評教育等適當措施。本案中,某超市發現樓某某挑選了筒骨、豬肝、藕、洋蔥四件商品而僅支付了筒骨和豬肝的價款后,其工作人員對樓某某進行初步調查、口頭教育并無不當。根據樓某某、某超市提供的監控視頻、證人證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員和樓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語或肢體沖突,故法院認為某超市對樓某某不存在侵權行為。
樓某某既往有高血壓、腦血管意外病史等,該次病發系因其自身購物未付款被發現后,情緒波動所致。樓某某病發后,某超市工作人員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氣、呼叫120救護車,且在等待120救護車的過程中,為節省救治時間,將樓某某抬到路邊大樹下,并用紙板墊在身下。另,出警民警叫來衛生院的醫務人員為樓某某做急救。故某超市在樓某某病發后已盡到了積極施救義務,遂認定其沒有過錯。
庭審中,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如果某超市沒有責任,為何還要送去2000元慰問金?法院認為該邏輯不符合善良風俗,也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撥正。
綜上,法院認為樓某某存在不誠信購物行為,過錯在先,某超市未對樓某某實施侵權行為,且在其病發后處置措施得當,故樓某某要求某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59572.31元,依據不足,應當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樓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樓某某因在超市購物未給兩件低價值蔬菜買單被抓包的“小插曲”而導致心腦血管疾病突發并到醫院搶救花去巨額醫療費,從這一點看,其境遇令人同情。但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給予當事人的救濟有嚴格標準,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在此過程中,不能以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后果就要承擔責任的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更不能對損害結果的承受方帶有情感偏向。
面對傷者在法庭上否認式的辯論,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多渠道調取案發當時的監控視頻、搜集目擊證人及證言,努力還原真相,不以言定事實。
面對“傷者為大”、“如果沒有過錯也要按照公平原則給予人道主義賠償”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則的碰撞,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維護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嚴。
來源:山東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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