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刑某介紹鐘某給黃某為妻,三人簽訂協議,約定“現有介紹人刑某將鐘某介紹給黃某為妻,彩禮折合人民幣80000元,經雙方同意若在一年內鐘某自動離開黃某家,將由刑某負責并退還全部彩禮80000元”。后黃某將35000元交付給刑某,并出具了收條。黃某與鐘某領取結婚證后,鐘某當夜便夜不歸宿,并到派出所報案其被人拐賣。為防后患,在派出所干警的勸解下,黃某與鐘某于2017年2月離婚。后刑某僅退還黃某彩禮款17000元,剩余18000元不予退還。為此,黃某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規定,刑某、黃某與鐘某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是就黃某與鐘某婚姻自由進行的約定,其內容限制了鐘某的婚姻自由,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為無效約定。另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法院依法判決刑某返還黃某18000元。判決后,刑某不服上訴至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刑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刑某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相應的義務,黃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執行人員向刑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對刑某的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發現其銀行賬戶有存款,執行人員立即前往銀行將刑某的銀行存款進行了凍結,隨后向當事人送達了凍結裁定書。刑某與黃某到庭商議解決,黃某要求刑某一分不少的返還18000元,刑某稱其目前經濟比較困難,難以拿出這么多錢,經執行人員思想工作,黃某提出如果刑某能一次性支付14000元,同意了結本案。執行人員對刑某又單獨進行了談話,告訴其利弊關系,最終刑某同意了黃某提出的方案。刑某當天支付了14000元,黃某領回了執行款,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農村地區的經濟不發達,外出務工等因素造成男女比例失衡,讓一些經濟困難的人結婚難,于是出現了買賣婚姻。通過本案,讓更多的人明白了買賣婚姻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效。本案中被執行人刑某具有執行能力,但其在判決生效后未主動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在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立即對其財產進行網絡查控,第一時間將其財產凍結,對后續執行工作談判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執行員在本案中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有效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使本案能夠順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