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我國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制。通過商標注冊,注冊人可以獲得在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標,以積累商譽的權利。我國《商標法》在2013年修訂后即新增了聲音作為注冊商標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聲音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是指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
商標最重要的作用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聲音商標也是如此。但與常見的文字商標或者圖形商標等通過視覺加以識別可視性商標不同,聲音商標主要依靠聽覺加以識別,屬于非可視性商標的一種。比如,當你走進電影院觀看美國米高梅公司拍攝的電影,即使你閉著眼睛,只要你一聽到片頭的那一段獅吼聲,你就能知道正在放映的是米高梅公司的電影。申請注冊聲音商標是為了獲得商標專用權,以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例如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在商標國際分類第38類通訊服務和第41類教育娛樂上成功注冊了“小喇叭”聲音商標,故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該“小喇叭”聲音商標。
什么樣的聲音可以注冊為商標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因此,一段聲音要想注冊成為商標,首先必須具有顯著性,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例如一段音樂構成的聲音標志如想獲準注冊則不得侵害他人對于音樂作品享有的著作權。而顯著性是指能夠將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其他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加以區分的特性。具體到聲音商標,如果公眾聽到某一聲音片段,能立刻將其與某一特定商品、服務以及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相聯系,那么該聲音片段就具有了顯著性特征。
瀘州老窖公司曾申請將其廣告宣傳片中的聲音片段“咿呀咿嘟呀 國窖1573”注冊為商標,最終因“缺乏顯著性”未獲注冊。因此,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不能被稱為商標,更不能獲得商標注冊。
什么情況下聲音標志會“缺乏顯著性”呢?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具體到聲音商標而言,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質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將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例如,將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將“動物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都將被認為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商標顯著性的判斷還需結合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
除顯著性要求外,注冊聲音商標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例如,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不僅不能申請成為注冊商標,而且不得作為聲音商標使用。
相比于可視性商標比如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等,聲音商標確實還不多見,其相比于可視性商標注冊難度也更大,主要體現在聲音商標只有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從而獲準注冊。但是即便無法成功注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還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經過長期的使用,一旦該聲音標志實際起到了標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當他人以混淆為目的,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聲音標志時,可以將該聲音標志作為未注冊商標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保護。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