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鎮江中院聯合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上,發布鎮江法院2017-2019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現在小編帶大家看看其中一則典型案例。
汪某系某外賣平臺公司招用的騎手,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該公司處工作。根據公司要求每月出勤26天,釘釘考勤記錄作為支付報酬的依據。每天上午10點開晨會,如請假,需提前一天在釘釘上履行請假手續。每月工資分兩筆支付。配送交通工具電瓶車系自備,但公司支付補貼,入職時的服裝、保溫箱由公司提供,損壞后由騎手自己購買。
汪某稱在職期間,公司承諾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但一直未兌現。故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汪某與該公司均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汪某需按公司要求考勤、缺勤需請假、必須參加晨會等事實,可以反映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汪某,汪某受公司的勞動管理;汪某從事蜂鳥配送系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綜上,應當認定汪某與該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性質,由此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行業吸收了大量從業人員,如外賣配送員、滴滴司機、快遞員等。這種互聯網經濟模式下產生的新業態企業,經營和用工方式呈現出了智能化特點,就業人員在工作內容、職業特色等方面與傳統的標準勞動關系模式存在一定的差距。其用工具有靈活性的特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接單、拒單自主決定,有較強的工作支配權,這種用工方式目前尚不符合勞動關系認定的條件。但隨這種用工方式而來的是工作效率、工作質量難以保證,要達到控制勞動者提供更優質勞動的目的,從業企業就必須對勞動者實施有效管理,而這一行為恰是勞動關系的特征之一,故在新業態用工中,對用工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同時,對生產資料這一用工性質判斷的重要依據,也應有新的認識,在新業態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非唯一的生產資料,企業借助其對商鋪接單信息和派單技術的掌握權,才在用工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故應當確認由平臺運營方通過互聯網技術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為重要的生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