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少甫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少甫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11 174 079.1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少甫自1998年11月至2011年12月擔任巴彥淖爾盟磴口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縣委書記、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建設項目審批及調整、承攬工程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11 174 079.10 元。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少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少甫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 174 079.10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少甫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但由于被告人張少甫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少甫當庭表示上訴。
還有70%,馬上登錄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