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銀行流水在訴訟中的那些事。
誰能查詢銀行流水
銀行流水是銀行活期賬戶的存取款交易記錄,能體現出開戶人信息、賬號、交易日期和金額、交易摘要及交易對象等信息。
商業銀行有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操作中,有權查詢銀行流水的一般為下列三種情況:
1、存款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相關手續查詢。其他人持存款人的銀行卡,并知曉其取款密碼,亦可查詢到存款人的銀行流水,該種情況下,我們視為查詢人獲得了存款人的授權;但銀行卡丟失,且同時密碼泄露的不在此列。
2、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查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具體來說,包括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管理機關。如單位想不經職工本人同意和授權,直接查詢職工的銀行流水是不行的。在訴訟中,根據具體案件,若銀行流水是關鍵性的證據,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后,由其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前往銀行調取。實踐中,部分銀行只認可法院工作人員至現場查詢,律師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依然無法調取銀行流水。
3、存款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其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據查詢。
銀行流水如何作為證據提交
1、真實、完整,加蓋公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七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若需要提交銀行流水作為證據,需由存款人至銀行進行查詢,自銀行查詢出的流水應加蓋銀行的公章,同時保證證據的完整性,不可進行變造和修改,保證原件與復印件相符。
2、來源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可見,銀行流水是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但需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非法取得將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若當事人無法獲取銀行流水的情況下,可申請由法院進行調取,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將決定能否調取相關證據。
銀行流水在訴訟中有什么用
銀行流水是訴訟中常見的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能清楚的體現出款項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比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何時向借款人支付款項,支付了多少款項,借款人是否進行了償還等關鍵性事實,都可通過銀行流水體現。假設小A向小B轉賬當日,款項馬上從小B的賬戶分多筆轉出,收款賬戶均和小A有一定關聯,這種情況下,就需考慮小A是否涉嫌虛構銀行流水來達到收取砍頭息的目的,甚至于是否涉嫌套路貸。再假設小A起訴小B,當庭拿出了小B的銀行流水,但小A無法陳述如何取得該份證據,就需謹慎審查小A和小B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或者證據是否系非法取得、是否具備證明效力。
科普小貼士:
砍頭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但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預先扣除的利息名為“砍頭息”。
套路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通過“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
法官提示:銀行流水能夠體現個人開戶信息和大量交易信息,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訴訟中也能作為證據提交、反映關鍵事實。一方面,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要善于保護自己的隱私,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另一方面,發生訴訟時,也要積極搜集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徐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