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的小編聽了一嘴,趕緊去扒了扒事情的前因后果,后來又跟進了案件處理結果。現在跟網友們分享分享,以便大家搞清楚相關規定,避免在法庭上拿出不合法的理由申請回避,徒勞無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重慶市江津市珞璜某商店、李某一、李某二訴被告江津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
開庭前,原告曾向法院提交請求本案審判長回避的申請,回避理由為:當事人認為本案審判長在2016年審理原告的其他案件中不依法采信證據,故認為本案審判長屬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經依法審核,合議庭認為其回避申請理由不屬于法定回避理由,遂在開庭時予以駁回并明確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據。但原告堅持在回避請求未處理前,不進行下一步庭審活動,法庭多次予以釋明,告知其回避請求法庭已經做出處理結果,并告知法律后果,但原告拒不聽從法庭指揮,情緒激動,哄鬧法庭,導致庭審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合議庭休庭對原告李某一、李某二進行訓誡后,再次開庭,但原告仍然不聽從法庭指揮,庭審程序無法繼續。
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之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重慶五中院認為,本案原告在庭審中不聽從法庭指揮,提出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又拒絕陳述事實和理由,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導致庭審程序無法進行,其法律后果與拒不到庭無異。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
法官說法
Q:當事人如何申請法官回避?
A: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Q: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后,如何處理?
A: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Q: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如何救濟?
A: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Q:當事人哄鬧法庭,法院如何處理?
A:當事人哄鬧、沖擊法庭,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Q:當事人拒不陳述意見,法院如何處理?
A: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Q: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具體內容是什么?
A: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作者:渝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