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3月,原告水晶情管理有限公司起訴被告張某及房屋承租人王某要求其支付2018年度物業費共計2980元,被告張某答辯稱,他的房屋在2018年出租給了王某,并且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物業費由承租人王某負擔,所以物業公司應該起訴承租人王某要求支付物業費,不應該起訴自己,自己沒有義務交納物業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張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免除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溫馨提示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出租房屋時,房東與房客約定由房客負擔物業費的情況,那么當雙方的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承擔物業費時,房東是否就可以不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了呢? 當物業公司起訴房主索要物業費時,房主是否可以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對抗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呢?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業主應該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也規定了: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不論業主,(房東)與物業使用人(房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由誰來負擔物業費,物業公司都可以起訴業主交納物業費。房東作為當然的業主不能以自己與房客之間的租賃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對抗物業公司要求其支付物業費的訴訟請求。但房東其可以在支付了物業費后,再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起訴房客要求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物業費支付給自己。
來源: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