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餐飲公司專門設計了“土炮李記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經營的餐館。該招牌的文字字體、排列、布局、顏色等都有別于一般的招牌設計,其文字部分包括店名及電話號碼,還包括“沒得幾十強勒種廢話,我們豆是重慶賊巴適串串”的廣告語。
江北區某餐館使用了“李記串串香”的招牌,與重慶某餐飲公司的“土炮李記串串香”招牌相比,該招牌僅刪除了左側“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將店名及電話號碼進行了替換,將“沒得幾十強勒種廢話,我們逗是重慶賊巴適串串”中的“逗”改為“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土炮李記串串香”招牌的整體布局、字體選擇、顏色搭配、文字排列等方面具有一定獨創性和藝術性,可以作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予以保護。江北區某餐館使用的招牌與“土炮李記串串香”招牌在整體布局、字體選擇、顏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慶某餐飲公司的著作權。故判決江北區某餐館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江北區某餐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市一中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江北區某餐館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賠償重慶某餐飲公司1.5萬元。
法官點評
招牌可以起裝飾作用,但主要用于區別服務的來源。招牌設計是一種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的招牌設計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權法保護。餐館經營者抄襲他人具有獨創性的招牌設計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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