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子醉酒落湖溺亡,家屬狀告同飲者索賠的案件。
2016年1月26日,家住連江縣江南鄉的受害人鄭某接到好友王某的邀請,在將三個子女托付給其婆婆照料之后,鄭某便前往城關與王某、謝某、江某、李某四人一起吃飯、喝酒。席間,幾位好友相互推杯換盞,把酒言歡,喝了不少酒。飯局過后,五人又前往KTV,在一間包廂唱歌、喝酒。直至當晚22時五人方才離開,散場后,已經處于醉酒的鄭某一人獨自駕駛電動車返家,不料,在返家途中經過玉泉山公園蓮湖邊時,碰撞園內石階后連人帶車墜入蓮湖水中溺水窒息死亡。后根據司法鑒定所鑒定,事故發生時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12.2mg/100ml,遠遠超過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規定的80mg/100ml的醉酒標準。
事后,受害人鄭某的家屬認為,王某、謝某、江某、李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照顧義務,明知受害人酒醉后不能駕駛電動車卻未勸阻,仍放任其一個人騎車返家,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除了造成原告經濟上無法彌補的損失外,帶給原告的是無盡的傷痛和精神傷害。于是,受害人丈夫、父母、三名子女將王某、謝某、江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擔賠償責任。
連江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受害人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后且在晚間駕駛電動車所存在的危險性,但其卻未盡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醉酒后駕車墜入湖中,溺水窒息死亡,其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明知受害人喝酒后駕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但未予積極提醒、勸阻,以致產生受害人酒后駕車溺水窒息死亡的損害后果,四被告未盡到共同飲酒者相互幫助和關照的義務,存在一般過失,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各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引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就屬于上述情況中第三、四種情形,最終連江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四名被告分別賠償六位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人民幣24875.54元。
來源: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