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鄖西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承攬施工受傷,損害賠償糾紛案,施工人使用自己的機械為他人耕地時受傷,法院判決雇主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仍補償損失3萬元。
許某系鄖西縣安家鄉村民,2011年在縣農機局購買了一臺農用微耕機,為同村人翻耕土地,價格為每畝40元。2013年10月同村村民葉某請許某為其家庭承包的桑樹園翻耕土地。該地約有三畝多,分為不規則兩塊,原許某答應耕作,于10月21日上午8時左右,許某用微耕機在耕完上面一塊地,欲換另一塊地耕作時,微耕機的犁突然被地下的桑樹根絆住,由于慣性致使許某一下子被甩到犁跟前,腿被犁刺傷。當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大腿開放性外傷。許某傷后在縣人民醫院、十堰市太和醫院治療,共開支醫療費14萬余元,其中葉某家共支付現金13000元。后許某找葉某索賠無果,遂訴諸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23萬余元。
鄖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與葉某口頭達成以40元每畝的價格為被告葉某家翻耕土地,雙方形成的是事實上承攬關系。承攬人許某在使用自己的微耕機完成工作任務時發生意外,造成自身損害,在定作人葉某家沒有對其定作、指示、選任存在過失的情況下,許某要求被告葉某等賠償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但葉某作為受益人應對許某予以適當經濟補償。遂判決葉某一次性補償原告許某因此次承攬合同受傷的經濟損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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