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知識產權庭法官黃中華走進南通廣播電臺FM106.1直播間參加《徐婷法律時間》直播普法活動,通過電波以案普法,給大家分析解讀商標侵權行為。
主持人:
隨著大眾傳播媒介的迅速普及和跨國貿易的日益頻繁,商標作為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符號之一,對人們的生活起著舉足輕重的影響。我們每天一睜眼到晚上就寢休息,至少要同數百個商標打交道,我們的生產營銷模式、我們的生活方式和商標發生千絲萬縷的關系,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標侵權案件也日益增多,人民法院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如何審理好相關案件的?
商標案件屬于知識產權案件的一種,在知識產權庭審理的案件中占較大比例。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333件中,商標權糾紛案件571件,占42.84%。此類案件審理中,主要涉及商標權利人權利范圍的確定、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賠償責任范圍等問題。對于商標侵權的判斷,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商標侵權的一般應判決侵權人停止使用侵權商業標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個別造成不良影響的,判決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通過個案的審理,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構建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黃法官:
商標案件屬于知識產權案件的一種,在知識產權庭審理的案件中占較大比例。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333件中,商標權糾紛案件571件,占42.84%。此類案件審理中,主要涉及商標權利人權利范圍的確定、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賠償責任范圍等問題。對于商標侵權的判斷,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商標侵權的一般應判決侵權人停止使用侵權商業標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個別造成不良影響的,判決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通過個案的審理,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構建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
通過黃法官介紹在生產經營、工作生活中易發生的商標侵權以及遭遇商標侵權又該如何應對,希望能夠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升社會公眾的維權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
黃法官結合具體案例詳細解讀相關法律規定
原告蘇州某博士口腔診所有限公司注冊了第14167559號“牙博士”商標和第19400607號“雙D”商標,上述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內,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44類,包括醫療診所、牙科整形外科、遠程醫療服務、牙齒正畸服務等。原告經過長期的發展,目前已成立二十二家連鎖機構,并通過JCI(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認證。
原告起訴稱被告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競爭企業,在其經營場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樣,并將原告的關聯企業列為被告的連鎖機構對外宣傳。被告還將“牙博士”登記為企業核心字號對外經營。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店外招牌、經營場所、宣傳用品以及官方網站突出使用“牙博士”字樣,在一次性紙杯上使用“雙D”標識,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性使用。上述標識與第二原告的注冊商標整體視覺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的核心字號“牙博士”經原告長期大量的宣傳和廣告投入,在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擁有二十多家連鎖機構。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提供的牙科診治服務與原告屬同一領域,在申請登記企業名稱時對他人已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有合理的避讓義務,但被告明知申請“牙博士”字號會讓相關公眾造成誤認,仍然將“牙博士”登記為其核心字號,并在對外經營中使用該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且被告在其網站公然對外宣稱系原告的連鎖機構,易使相關公眾將被告與原告產生混淆,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通中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字號,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55000元。被告向省高院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tip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識是市場經營者的商譽載體,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對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不得惡意攀附,否則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本案中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及企業核心字號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目前,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更趨于嚴格保護,本案通過提升判賠額度,對于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嚴厲懲處。通過裁判的示范效應,鼓勵企業誠信經營,形成良性競爭機制,營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力氛圍。
主持人:
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商標侵權,應當向哪家法院起訴?
黃法官:
一般說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經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擁有知識產權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商標民事保護。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主持人: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黃法官:
第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第二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三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四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五是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第六是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第七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主持人:
銷售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黃法官: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銷售商需提出以下證明:1、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商品由正規、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
銷售商不知情,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發現所實施的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性質和后果,則應當認定銷售商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通常需考慮銷售商的認知能力、資質、與權利人的關系以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
合法來源是指銷售商所銷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提供供貨者,包括進貨渠道合法和進貨方式合法。
主持人:
在無法取得侵權證據的情況下,能否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黃法官:
可以的。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