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還是一塊黑色的皮革時,關于我名字的討論就總充斥在耳邊。他們時而叫我古琦,時而又叫我妙妙,沒過多久,在幾個人竊竊的笑聲中,我被命名為prado。
經歷了不算復雜的切割和縫制,我變成了現在的樣子。住在郊區批發市場的倉庫里。還記得那天,回倉庫的路上經過商場,有人告訴我,里面有個prada,和我長得一模一樣。售價1萬5,而我只要1千5。
我來不及思考這是悲是喜,就被帶去拍了藝術照。之后,我被貼上1萬5千元的購物小票,放進精致柔軟的包裝袋里。那一刻我真的以為,我,就是prada,萬千優雅女性不惜重金追捧的對象。
很快便聽說有人要來買我了。1600元成交,免費坐飛機從廣州到天津去。原來她是從一個人的朋友圈里,看上了我。這朋友圈里的照片,還有古琦、妙妙,和巴寶瑞的。我們都有個似是而非的洋名字,卻還是第一次出遠門。
一個包包的命運是來不及思考的。還沒來得及遇見那個追捧我的女孩,我便被警察帶走了。在看守所里,我見到了賣我的人。原來,比著Prada原版復刻,我的誕生只需要一個周末。而Prada的出生,經歷了無數推倒重來的折磨。后來,我沒有再見過那個人,聽說她被判了刑。而我被沒收后,一直躺在這黑漆漆的倉庫里。我不再做夢了,可我再也不會告訴任何人,我曾名叫prado。
《Prado在朋友圈的大夢一場》的故事原型及分析
故事原型:2016年3月開始,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假冒PRADA、MIUMIU、BURBERRY、MCM等品牌箱包的售賣信息。經朋友圈轉發后,顧客將看上的包包圖片發至王某某的微信,聯系他確認購買。隨后王某某從廣州某皮具城購買訂購的假冒箱包,后將貨品郵寄給訂購者。王某某以每件進貨價格加價100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至2019年1月案發時,王某某先后非法獲利金額為人民幣40萬余元。2019年1月,王某某被抓獲,同年7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舉證、量刑建議均不表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0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從皮具城購買涉案商品,其進價及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具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主觀故意,且銷售金額巨大,已構成刑法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大量冒牌奢侈品在“朋友圈”里橫行,以低于正品數十倍的價格吸引顧客,賺取超額利潤,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品牌商利益,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經營秩序,助長了上游制造假冒商標商品行為,是嚴重的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建議,購買相關產品請從正規渠道購買,防止上當受騙。同時呼吁大家,要樹立正確消費觀,購買商品應量力而為;尊重智慧成果,保護知識產權,從購買正品開始。
最后,法官提醒廣大“代購”,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切莫認為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難以被權利人察覺而心存僥幸,為追求經濟利益而觸及法律底線,最終只會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規定中的“明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如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可界定為“明知”:
1、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
2、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被偽造或者涂改;
3、進價或售價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
4、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