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加強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提高執行工作質效,推動建立執行管理長效機制,奮力向“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邁進,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跨區域指揮管理執行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跨區域指揮管理執行案件的工作機制。
《規定》明確,實行執行案件跨區域指揮管理,主要是通過加強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協同執行、事項委托、執行指揮等工作和執行人員、司法警察、執行裝備的集中統一使用,建立起科學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規定》對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協同執行的適用情形、辦理程序、辦理方式以及結案要求,對事項委托的條件、程序、辦理以及結案,對統一調度警力的條件和要求,均予以明確規范。
《規定》要求,各中級法院跨區域指揮管理工作情況和下級法院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執行工作年終考核;跨區域指揮管理整體工作嚴重落后的地區將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范圍。各級法院和有關人員在跨區域執行指揮管理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不服從統一指揮管理等行為的,上級法院可以分別情況予以誡勉約談、通報批評等,情節嚴重的,啟動“一案雙查”程序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規定》的出臺,將有效解決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協同執行、事項委托等跨區域執行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有效解決跨區域統一指揮和調度執行力量、執行裝備,集中力量執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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