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邢某在北京市某小區乘坐電梯時,電梯突然發生故障,從高層迅速下墜并急停,邢某在此次電梯事故中受傷,且之后反復出現腰痛、頭暈、雙下肢放射痛等癥狀,間斷住院治療合計五百余日,邢某遂將該電梯的制造商訴至法院,要求電梯制造商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二十余萬元。經過鑒定,邢某此次受傷住院與電梯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電梯制造商向邢某賠償醫療費138 472.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 240元、誤工費59 266.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17 979.32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邢某因電梯從高層突然下墜并急停而受傷,電梯生產商雖抗辯稱電梯急停是一種保護機制,但是顯然電梯的下墜和急停不是電梯正常運行的方式,且電梯下墜急停的不正常運行狀態與邢某之間受傷存在因果關系,電梯生產商應當對邢某遭受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電梯生產商向邢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合計217979.32元。
法官提示
產品責任是與違約責任不同的一種侵權行為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以及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產品責任。“產品責任”中的損害指的是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之外,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缺陷包括產品設計缺陷、制造和管理缺陷以及經營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的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制造和管理缺陷指的是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經營缺陷指的是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如果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來源: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