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這“貍貓換太子”的做法會有什么后果?2005年12月,李某甲(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與周某登記結婚。2020年3月,李某甲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為由訴至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與周某離婚。最終,李某甲被法院駁回了起訴。
2005年12月28日,李某甲在寧夏海原縣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當時其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李某甲遂委托親戚,使用他人的姓名(李某乙)及身份信息與周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李某甲表示其并不認識李某乙。后李某甲與周某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倆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的母親信息均是李某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李某甲向法院提交的結婚證、小孩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中,不能證明 2005年12月28日結婚證上載明的與被告周某登記結婚的李某乙與本案原告李某甲系同一人。李某甲要求與周某離婚之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主體不適格,故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李某甲的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法官溫馨提醒廣大未婚青年,結婚是人生大事,除了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礎之外,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婚姻登記制度和相關法律規定。切勿弄虛作假,否則后患無窮。
還有70%,馬上登錄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