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就業為“六穩”之首。隨著經濟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加快推進,企業關閉、搬遷、兼并重組等情況增多,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受到一定沖擊,部分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改善勞動條件能力不足的情況,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面臨著比以前更多的壓力和挑戰。2019年,全省各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化解大量勞資糾紛,努力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值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江蘇高院發布江蘇法院2019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鹽城法院2則案例入選。
案例一: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受法律保障
審理法院:建湖縣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農民工和城鎮職工有平等的就業權和獲取工資報酬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簡要案情
王某于2017年7月23日進入某物流公司從事貨車駕駛員工作,雙方約定基本工資7000元/月。物流公司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自2018年6月起拖欠王某工資。王某于2018年11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王某經仲裁后訴至法院稱,截止2018年11月18日,公司共計拖欠其工資63885元,其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均遭拒絕,請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法院受理后第一時間與公司負責人電話溝通,核實信息,嚴肅告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后果。在充分解釋做通負責人思想工作后,法院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庭前調解,達成了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由物流公司支付王某工資55000元。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予以了確認。
法官寄語
切實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法院是參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主體,積極開展“護薪”行動,依法高效審結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本案中,王某系為物流公司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物流公司長時間拖欠王某工資,造成王某的基本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后開辟綠色通道,與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將法律釋明和說服教育相結合,通過調解方式及時有效保障了農民工權益。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應結合該條例的實施對自身用工行為進行全面梳理、整頓,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廣大農民工亦應提高依法維權意識,工資被拖欠時可以及時撥打12333進行反映,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二: 公司應對成立前的用工行為承擔責任
審理法院:東臺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在成立前招用勞動者,成立后延用原有工作場所、設備、人員等,從事與成立前相同的經營活動,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成立前即存在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對公司成立前的用工行為承擔責任。
簡要案情
2017年2月,全某經A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丈夫翁某受聘到B公司工作,B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A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成立,全部延用B公司的場所、設備和人員。全某的工作崗位為電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5月底全某離開A公司。A公司于2017年5月、9月、12月,2018年2月,2018年5月、6月向全某發放工資合計50660元。2018年5月,全某以A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口頭解除勞動關系。全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A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工資差額26340元。勞動仲裁委不予支持,全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全某于2017年2月受翁某聘用到B公司工作,B公司實際未設立。翁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A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5日,劉某在A公司持股100%。A公司使用B公司的場所、設備、人員等進行登記設立,實際享受了與王某勞動合同的利益,應視為A公司對雙方勞動關系的確認,法院認定全某與A公司自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應向全某補發工資18340元。
法官寄語
公司的設立往往需要一段時間,設立中的公司與成立后的公司密不可分,實為同一主體在不同階段的不同表現形式。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應由公司享有該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可能會雇用勞動者進行設立前的準備工作或者直接開始生產經營。盡管設立中公司未領取營業執照,尚不具備用工的資質,但不能因此否認設立中公司的實際用工行為。設立中公司與勞動者形成的從屬性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本質特征,其用工權利義務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繼。
本案提醒勞動者入職時應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公司應善待勞動者,借公司未成立為由逃避用工責任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