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關乎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維護國家安全,你我都是主角,國安,家才安。國家安全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和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均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人民法院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今天,小編就向大家介紹一起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利用互聯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犯罪案例。
案情回顧
2016年,被告人賈某因求職未果產生自卑心理和仇視社會思想,利用手機QQ軟件,在QQ空間發布招募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者的廣告并創建“基地自由軍”QQ群,發表仇視社會言論,傳播暴恐斬首視頻,上傳爆燃物制造方法、利用藥物殺人方法等宣揚、煽動他人實施暴恐活動的文檔,供他人瀏覽下載,后被大連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條規定,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連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利用手機QQ軟件鼓吹暴力,歪曲宗教教義,在互聯網上傳播、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言論和視圖,發表鼓動他人產生實施恐怖活動犯罪意圖的言論和文檔,其行為侵害了國家公共安全,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件點評
暴恐活動作為反社會、反人類犯罪,是世界各國嚴厲防范、打擊的重點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p>
恐怖、極端思想是暴恐行為的內驅力,防范打擊暴恐犯罪必須防止恐怖、極端思想的傳播和蔓延。針對近年來暴恐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5年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行為納入反恐犯罪,嚴密了反恐法網,加大了反恐力度。從與暴恐活動犯罪長期斗爭的角度講,防范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的傳播和蔓延更具治本作用,是與恐怖活動犯罪斗爭的重要措施。本案不僅是一起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是一起危害互聯網安全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p>
在互聯網信息時代,每個人都可以成為新聞制作者和傳播者,任何一條信息的推送都有可能引起廣泛傳播和關注,影響遠比紙媒時代更為深遠。有些別有用心的不良信息制作、散布者利用社會熱點、敏感問題,借題發揮、歪曲事實,誤導民眾;有些網友對網絡信息真偽、善惡不加甄別,對傳播不良信息造成的后果不加考慮,出于好奇心或者博眼球的心理,肆意傳播,推波助瀾,觸犯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在此,小編呼吁廣大網友提高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一起監督、抵制不良網絡信息,共同營造文明、健康的互聯網信息環境。
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