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京小槌普法|明星雖好看,但不可侵犯其肖像權
最近《乘風破浪的姐姐》爆火出圈,你看了么?
30位成名已久的姐姐乘風蛻變,破齡成團,必須關注??!
那我們公司公眾號想用這里面某個明星的圖片可以嗎?
這可得慎重,pick 哪位明星都可以,但牢記不可侵犯其肖像權。
請看不久前的一個案例。
典型案例
明星黃某某與某服裝公司的肖像權糾紛
黃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要求某服裝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黃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侵權圖片名稱、侵權圖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cm*9cm,致歉時間不少于30日;
2.要求某服裝公司賠償黃某某經濟損失200000元、維權成本2000元。
2018年11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作出《公證書》,顯示名稱為“某定制”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號:×××)于2017年8月19日發布了題為《男人30+穿什么?“自黑體”黃某某怒雪前恥成型男教科書!》的文章一篇,文章中有配圖若干,使用了黃某某二十張照片(以下簡稱涉案照片);另外,涉案文章中附有“戳我預約設計師上門服務”的鏈接。
一審庭審中,黃某某提交:1.百度百科網頁截屏打印件,證明黃某某在演藝領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業價值;2.黃某某被侵權照片部分原圖,證明涉案照片系黃某某本人;3.微信公眾號認證信息查詢結果網頁截屏打印件,證明某服裝公司是微信公眾號“某定制”(微信號:×××)的主辦單位;4.公證費發票,證明黃某某支出公證費1240元。某服裝公司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某服裝公司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內發布的涉案文章中有二十張照片使用了黃某某的肖像,而從涉案文章內容及某服裝公司的性質、經營范圍等可以看出,涉案文章系對某服裝公司經營商品的宣傳推廣,某服裝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帶有黃某某肖像照片的行為屬于從事與其經營有關的宣傳活動,具有營利目的。
現某服裝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照片的合法來源,亦未舉證證明其使用涉案照片經過黃某某同意,故某服裝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黃某某肖像權的侵犯。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黃某某要求某服裝公司賠禮道歉于法有據,但某服裝公司承擔責任的形式應當與其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某服裝公司使用黃某某肖像的形式和范圍,依法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
關于經濟損失,黃某某作為演藝人員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化利用價值,某服裝公司對黃某某肖像權的侵犯,必然導致黃某某肖像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黃某某的職業身份、某服裝公司的經營性質及某服裝公司使用黃某某肖像的具體情節,對黃某某此項請求酌情予以判處。關于維權成本,黃某某僅舉證證明了公證費1240元的支出,而并未就其他維權成本的實際支出進行舉證,故一審法院僅支持公證費124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向黃某某致歉,致歉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一審法院選擇一家全國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某服裝公司負擔;二、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黃某某經濟損失46000元;三、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黃某某公證費1240元;四、駁回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服裝公司上訴,經審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知識擴展
《民法典》已經公布啦,你知道《民法典》關于侵犯肖像權的規定和之前的法律法規是否有不同?
是有不同噠。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之前認定侵犯肖像權的依據之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但《民法典》未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認定侵權依據,《民法典》第1019條中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民法典》規定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由此看來,我們公司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同意,同時也不屬于上述情形,使用明星肖像就會造成侵權。這我可得提醒老板,免得吃官司。
《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相對而言,明星因曝光度更高,商業價值更高,其肖像權被侵犯進而引發訴訟的可能性更大。明星肖像權糾紛有幾個特點:
1.侵權高發于網絡社交媒體。糾紛多因個人或公司在微信、微博、貼吧等社交網絡媒體發布明星的相關宣傳、誘導、引人誤解的廣告信息,經網民轉載或議論后,造成一定影響而引發。
2.侵權影響范圍廣、性質較為惡劣。網絡侵權因其傳播媒體的特殊性,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尤其明星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引起的社會關注度也非常高。對于一些虛假代言以及其他一些貶損性、暗示性的形象推廣將帶來不良的市場影響、也極大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名譽權。
3.明星會更積極通過法律維權。明星擁有較好的經紀團隊對其肖像權使用進行管理,也有能力聘請專業律師為其訴訟,如果發現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會迅速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4.侵權的后果較嚴重,一般不僅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維權費用等,還有公開賠禮道歉。如果判決認定確屬侵犯肖像權,侵權主體還要搭上自己的聲譽,與其利用明星肖像為自身宣傳、塑造良好企業形象的初衷相背離。
說得對,明星雖好看,但使用其肖像要謹慎,不然可就得不償失啦!
不僅是明星,自然人的肖像權均不可侵犯。之前的法律法規對肖像權已有規定,《民法典》對其規定得更加全面細致,我們今后更要牢記學法用法,保護自身及他人的肖像權!
供稿:北京三中院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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