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審查前訴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在后訴中的證明效力,應考慮前訴確認事實有否經過充分抗辯,侵權生效判決中未經充分抗辯而確認的損失金額對后續保險理賠訴訟無預決效力。在此情形下,審理后續保險理賠訴訟時,應當依據保險合同關于損失核定的約定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險人未能參與定損,損害了保險人的知情權和定損參與權,其依據侵權生效判決所確認的損失金額主張保險理賠的,保險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王某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序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2017年4月16日,案外人周某駕駛小型客車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周某的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王某起訴要求周某和乙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提供了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用以證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周某申請對車損重新鑒定,但未繳納鑒定費,并缺席案件審理,法院根據王某單方委托評估結論認定車損金額為322,333元,并據此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周某賠償320,333元。判決生效后,乙保險公司履行了賠付義務,因周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王某再依其與甲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甲保險公司理賠。甲保險公司答辯認為,王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通知甲保險公司,致使甲保險公司未能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核定,其有權依保險合同約定申請重新鑒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王某理賠款314,673元。判決后,甲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上海金融法院于二審期間,根據甲保險公司的申請,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認定車損金額為222,900元,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支付王某理賠款220,900元(已扣除乙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的2000元)。
【裁判理由】
生效判決認為,系爭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王某的侵權之訴雖獲生效判決支持,但未實際執行到位,故其損失尚未獲得填補,仍可要求其所投保的甲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王某應及時向甲保險公司報案,會同甲保險公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甲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上述約定合法有效。侵權案件中的車損金額系王某單方委托鑒定機構評估而來,作為王某向侵權人索賠的依據,在侵權人未提出相反證據,且因缺席審理而未發表反駁意見的情況下,依據王某單方委托鑒定的車損金額判定侵權賠償的范圍,于法有據。但侵權生效判決據以確認車輛損失金額的依據——王某單方委托評估的鑒定意見——未經訴辯雙方實質對抗。車輛損失金額不僅關系到侵權人賠償損失范圍的確定,還關系到保險人理賠責任范圍的確定,故而保險人對車損金額亦應享有實質抗辯權,不能因侵權人在侵權案件中怠于抗辯而承受不利后果。因此侵權生效判決確認的車損金額對本案保險訴訟無預決效力。本案中,王某系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理賠,則應當遵守保險合同關于保險報案與損失核定的相關約定,保障甲保險公司的知情權和定損參與權,合理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王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向甲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待侵權案件生效后依據生效判決所認定的車損金額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損害了甲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致使其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對標的車輛進行定損。王某在侵權案件中主張的車損金額對甲保險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甲保險公司有權依保險合同約定申請重新核定。
【法官說案】
車輛維修費用爭議在車險糾紛中較為常見。本案主要涉及前訴侵權生效判決確認的損失金額對后續保險訴訟有無預決效力的認定。該案判決認為侵權生效判決未經充分抗辯而確認的損失金額對后續保險訴訟無預決效力,依法保障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的知情權和定損參與權。本案提醒被保險人應當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妥善核定損失。該判決有助于促進保險業特別是汽車財產保險理賠業務的有序、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