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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知識產權是在一定時空條件下的合法壟斷。知識產權制度與反壟斷法在目標相近——都指向促進發展、增進效率和提高消費者福利,但手段相異——前者著眼于鼓勵創新,后者是著力于保護競爭機制。從社會本位的角度,當二者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應當為反壟斷法“讓路”。 知識產權本身不構成市場力量,在對知識產權產品進行市場力量評估時,不僅要界定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還須關注技術市場與發明市場。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單方壟斷行為,應審查行為的意圖,對其中的試圖壟斷行為,還要測度其成功的概率。 專利濫用的類型繁多,其范圍也比觸犯反壟斷法要大得多。對進入反壟斷法視野的專利濫用行為應當以合理原則進行分析。交叉許可和專利池既有提升競爭的一面,也存在著限制及至窒息競爭的可能。反壟斷法要對專利池的范圍與價格協商問題作詳盡審查。民間標準化組織常常帶有著多方面的正的社會效應,但有時也會對競爭產生損害。民間標準化組織在拒絕會員資格及標準認定中都會出現壟斷問題,且標準化過程易為利益集團所操縱。知識產權的縱向一體化在有助于閉鎖市場,會增設準入障礙,提高對手成本,推動上游企業間的共謀等,但它同時還兼有提升競爭、鼓勵創新的巨大潛能。對其對關閉市場的指控,應審視整個市場提供的交易機會是否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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