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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執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釋義》主要內容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執行難”現象,已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執行難”發展到極致,就演變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執行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現象。鑒于此,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發布了《關于轉發的通知》(中發[1999]11號),其中指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信用關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2月26日又專門下發了《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認識,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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