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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為促進學校樹立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平等地保護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部于2002年6月制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具體明確了學校在教育、管理、保護學生方面的責任,根據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確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和事故賠償的范圍。為體現公平、合理處理事故的基本原則,《辦法》不僅具體規定了學校的責任情形,也對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責任,其他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1.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作了界定,明確了學校管理職責的范疇,只有發生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的事故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而與學校管理職責無關的事故,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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