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定界故意傷害案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因被采取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自己的真實身份并主動供述被異地司法機關上網追逃的罪行,不屬于準自首或坦白的適格主體,應視為自動投案,構成一般自首。
向定界故意傷害案
(2012)滬二中刑初字第166號;(2013)滬高刑終字第36號
案情
2002年7月18日20時許,朱文林因買賣磚塊之事,在上海市普陀區西蘇州河路1369號建筑工地與被害人蔡啓春發生爭執,后朱文林電話通知向定界等人前來幫忙。向定界等人趕至案發現場后,向定界持刀分別捅刺被害人蔡啓春、鄧春胸腹部,致鄧春死亡、蔡啓春構成輕傷,后逃逸。2012年5月10日,冒名“吳輝”的向定界因賭博被重慶市城西派出所處行政拘留10天,“吳輝”雖對賭博行為供認不諱,但對自己身份情況拒不供認。后經公安人員教育、勸誡,“吳輝”交代其真名為向定界,并供述2002年在上海市持刀刺戳他人的犯罪事實。公安人員通過網上比對,發現向定界的在逃編號,遂將其拘留。后,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將向定界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定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向定界因賭博被行政拘留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向定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宣告后,向定界以其系一般自首,原判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減輕處罰。
2013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黃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