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等與鄒志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上訴案
本案關注點: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
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等與鄒志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上訴案
【案號】(2009)崇民初字第44號;(2011)桂民三終字第9號
【案情】
原告:鄒志堅。
被告: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德汽車公司)。
被告: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崇左汽車總站(以下簡稱崇左汽車總站)。
被告: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崇左汽車客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崇左汽車客運中心)。
鄒志堅于2007年3月27日和2008年8月29日分別承包了廣西南寧超大吉通運輸有限公司桂A19910和廣西超大運輸有限公司桂A23607兩輛客車進行營運,并以上述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簽訂了公路營運客車進站委托代理業務合同,經營南寧至崇左的往返班線,在南寧的起點站和終點站為南寧江南客運站。合同主要內容為:甲方崇左汽車客運中心憑運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齊全有效的經營證件為乙方鄒志堅辦理進站手續,根據運管部門批準的班線、班次,按實際情況確定發車時間,公布里程、票價,提供停車、發車和旅客候車等場地設施,提供售票配客、辦理行包托運、組織旅客上下及進出站驗票等服務,堅持售票配客一視同仁,公開車況,為旅客提供擇優選乘的便利,不欺客等。乙方鄒志堅服從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站務管理,聽從調度安排和站方稽查、保衛指揮,認真執行運行計劃,嚴格遵守站場管理規定,服從站場車輛指揮員的管理,按售票額10%支付客運代理費給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等。簽訂合同后,鄒志堅的兩輛客車開始營運。在營運過程中,因鄒志堅認為崇左汽車客運中心售票配客不一視同仁而對其產生意見。2007年5月28日,在崇左市交通管理局運管處的主持下,崇左汽車總站、崇左汽車客運中心與包括鄒志堅在內的所有經營崇左至南寧班線的車輛承包者就售票與服務工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鄒志堅認為崇左汽車客運中心依然未按雙方達成的意見履行,在售票過程中仍存在利用職權欺騙旅客,限定旅客購買指定客運公司車票,擾亂客車正常運營的行為。鄒志堅多次請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崇左汽車客運中心停止壟斷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62640.80元。
旅客在崇左汽車客運中心購票時,售票員確實存在故意不賣南寧江南客運站的車票或者向擬購買南寧江南客運站車票的旅客兜售南寧埌東客運站車票等行為。鄒志堅桂A19910車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平均乘坐率為34.07%,桂A23607車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平均乘坐率為27.75%。
崇左汽車總站和崇左汽車客運中心是運德汽車公司下屬兩個平級的分支機構,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崇左汽車總站主要從事縣內和縣、市、省際班車客運及貨物運輸等業務,在崇左市也有多輛客車進入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經營崇左至南寧的往返班線,在南寧的起點站和終點站為南寧埌東客運站。崇左汽車客運中心主要是為旅客及營運車輛運輸提供服務的客運服務企業,所有往返崇左市的縣、市、省際班車客運車輛都必須由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統一管理運營,統一售票。
【審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鄒志堅認為崇左汽車客運中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其利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鄒志堅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鄒志堅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確實存在利用其統一售票的支配地位,故意不賣南寧江南客運站的車票或者向擬購買南寧江南客運站車票的旅客兜售南寧埌東客運站的車票等行為。該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情形,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的壟斷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鄒志堅客車乘座率,侵害了鄒志堅的利益,應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崇左汽車總站、崇左汽車客運中心共同賠償鄒志堅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運德汽車公司負連帶責任,駁回鄒志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鄒志堅服判,沒有提起上訴。運德汽車公司、崇左汽車總站、崇左汽車客運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崇左汽車客運中心的行為沒有構成壟斷,不應賠償經濟損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不構成侵權。
經二審法院多次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崇左汽車客運中心自愿支付給鄒志堅人民幣3萬元,并承諾規范經營管理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良好的競爭環境。
文/韋曉云(二審主審法官)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