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歐勇、靳術春夫妻帶著3歲的兒子歐陽中堂到萬州新世紀購物,歐勇抱著所購物品,靳術春牽著歐陽中堂右手在四樓乘電梯下行,電梯下行一段距離后歐陽中堂摔倒,其左手被絞入電梯內受傷,萬州新世紀工作人員關閉了該電梯的運行。經緊急呼救,萬州消防支隊第四中隊經過緊急救援破拆了梳齒后才取出歐陽中堂左手,經簡單包扎后急送三峽中心醫院治療。歐陽中堂住院至2008年7月17日,合計費用10301.46元。2008年8月18日經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歐陽中堂左手毀損傷,傷殘程度為七級和十級;左手重建需費用10-15萬元。2008年8月14日萬州假肢康復中心診斷證明,歐陽中堂每年更換假肢一次,未成年時一次需費用6800元;成年后一次9800元,每年假肢維修費用1000元。歐陽中堂在萬州新世紀受傷事故發生后,萬州區質監局、重慶特檢萬州分中心、萬州高筍塘街道辦事處、萬州安監局組成聯合調查組,于2008年6月25日對此次事故設備及事故成因做出了《事故調查報告書》,載明(摘要):1.該事發電梯2005年2月制造,2005年4月安裝投入使用;該電梯進出口設有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電梯制造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對該電梯進行了維護保養,維保在有效期限內;電梯定檢單位于2008年4月30日對該電梯進行了定檢,定檢結論為合格,作業人員張世勇有
證。2.事故原因分析及結論:此次事故應為自動扶梯意外傷害事故。3.事故性質和責任:小男孩歐陽中堂左手不慎被卡在梯級與圍裙板之間,造成左手絞毀傷,屬特種設備意外傷害事故;小男孩歐陽中堂家長監護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萬州新世紀對在乘自動扶梯的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承擔無過錯責任。4.預防措施建議:加強電梯乘客警示宣傳;加強電梯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安裝攝像頭,加強管理和便于事故取證分析。該《事故調查報告書》經萬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蓋章確認。
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未成年幼兒,不具備單獨在公共場所活動的能力,應由其監護人在場監管。原告在本案中受傷,其監護人監護不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及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原、被告所爭議的,被告是否有過錯應承擔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應對消費者提供全面、必要、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作為一個開放的經營場所,有義務、有責任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原告只在電梯上摔倒一下,手掌即被電梯卡傷,終身殘疾,這種不常見的偶發事故,使原告自己小的過失造成巨大的傷害,被告作為經營者在對場所的物品及人員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抗辯向原告借支了50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本案不予調整。重慶新世紀是法人,萬州新世紀的民事責任由重慶新世紀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重慶新世紀給付原告歐陽中堂賠償金50000元。二、駁回原告歐陽中堂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作出判決后,歐陽中堂不服該判決,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歐陽中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本案中,歐陽中堂的母親靳術春在攜帶歐陽中堂乘坐電梯下行時,因其監護不力,致使歐陽中堂摔倒被電梯絞傷左手,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萬州商都作為從事銷售經營的大型商場,應當對每一位顧客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以避免其遭受人身損害。本案中,新世紀萬州商都在商場內安裝電梯用以經營,應當預見電梯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歐陽中堂在該商場購物乘坐電梯時,左手不慎被電梯絞傷,新世紀萬州商都作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對歐陽中堂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原判對此認定正確。關于歐陽中堂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3000元;對其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維修費依法計算20年進行賠償;因其監護人的過錯是造成歐陽中堂受傷的主要原因,故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確認歐陽中堂的損失有:醫療費10301.46元、護理費340元、營養費7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8元、交通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11520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54000元、維修費20000元、再治療費150000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455295.46元。鑒于歐陽中堂系4歲幼童,現左手已終身成殘,以后還將面臨較大的后續治療及矯形支出,故原判由重慶新世紀賠償50000元明顯偏低,應予調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08)萬民初字第409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的分擔;二、變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08)萬民初字第409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由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賠償歐陽中堂150000元,其余損失由歐陽中堂自負。(重慶新世紀萬州商都已墊付的5000元在執行中予以抵扣)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