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元月11日,柏某乘坐其雇傭的司機于某駕駛的大貨車(柏某為該車車主)從祁陽到廣西去運貨,途經322國道冷竹路口時,與相對方向的秦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柏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秦某所駕駛的貨車車主為曾某。冷水灘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秦某的過錯是造成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于某、乘坐人柏某無過錯,均不負此起事故的責任。2005年4月13日,柏某之妻徐某以于某、曾某、秦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祁陽縣法院
編輯:陳異 于揚寧 劉詩才 陳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