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騰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
本案關注點: 社會組織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應當重點從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騰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瑞泰公司等八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將超標廢水直接排入蒸發池,造成騰格里沙漠嚴重污染,截至起訴時仍然沒有整改完畢。請求判令:1.停止非法污染環境行為;2.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予以消除;3.恢復生態環境或者成立沙漠環境修復專項基金并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修復;4.針對第二項和第三項訴訟請求,由法院組織原告、技術專家、法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同驗收;5.賠償環境修復前生態功能損失;6.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綠發會向法院提交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顯示綠發會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法人。綠發會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檢查證明材料,顯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訴訟前五年年檢合格。綠發會提交了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無違法記錄聲明。此外,綠發會章程規定,其宗旨為“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綠發會還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活動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裁判結果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綠發會不能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對綠發會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綠發會不服,提起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綠發會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并審理認為,因環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沒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人,有必要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功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于本案綠發會是否可以作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提起本案訴訟,應重點從其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對于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社會組織章程即使未寫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內容屬于保護各種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疇,均應認定宗旨和業務范圍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綠發會章程中規定的宗旨契合綠色發展理念,亦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屬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范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植樹造林、瀕危物種保護、節能減排、環境修復等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宣傳教育、研究培訓、學術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訴訟等有利于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綠發會在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期間提交的歷史沿革、公益活動照片、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受理通知書等相關證據材料,雖未經庭審質證,但在立案審查階段,足以顯示綠發會自1985年成立以來長期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環境保護活動,符合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上述證據亦證明綠發會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時間已滿五年,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關于社會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應五年以上的規定。依據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應與社會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一定關聯。即使社會組織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具有對應關系,但若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或者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系,亦應基于關聯性標準確認其主體資格。本案環境公益訴訟系針對騰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環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復雜而脆弱的沙漠生態系統,需要人類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護。綠發會起訴認為瑞泰公司將超標廢水排入蒸發池,嚴重破壞了騰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態系統,所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維護屬于綠發會宗旨和業務范圍。此外,綠發會提交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年度檢查證明材料、無違法記錄聲明等,證明其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的其他要求,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令本案由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