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務工屋內將燃煤裸燒,導致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療后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后遺癥,經鑒定符合十級傷殘。王先生將煤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9萬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2013年3月底,王先生因覺天冷,從院落試燒爐內搬取煤炭到屋內燃燒取暖,次日因意識不清被工友送往醫院診治,4月2日,王先生好轉出院。4月23號,王先生出現一氧化碳中毒癥狀:言語不清,性格改變,反應遲鈍,蹣跚步態,需在他人幫助下行走,大小便失禁,記憶力下降。再次就診,臨床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遲發性腦病。5月初,王先生又因“燃氣中毒后精神障礙1月余”入院進行康復治療,恢復后王先生呈邊緣智能狀態。經鑒定,王先生符合十級傷殘,經鑒定一氧化碳中毒與傷殘等級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60-90%。
根據鑒定意見書,一氧化碳中毒遲發性腦病是指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意識恢復后,經過20—60天的“假愈期”發生、表現各種精神癥狀、錐體系或錐體外系神經損害和癲癇發作等。年齡40歲以上、原發性高血壓史、腦力勞動、暴露一氧化碳時間較長或腦CT異常者,更易發生一氧化碳中毒遲發性腦病。
王先生認為自己到煤炭公司處務工,公司應提供安全的居住環境,且有相對安全的措施,自己受傷后,公司交納了部分醫療費后,不聞不問,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懇請判令公司賠償醫療費60250.69元、誤工費39000元、傷殘費3295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4802元等共計19萬余元。
煤炭公司認為事件的發生完全是王先生的過錯。事件發生時已不是取暖期,屋內沒有任何爐具或通風裝置,王先生在屋內將燃煤裸燒,實質無異于自殺。公司提供的住處沒有安全隱患。事件發生后,公司墊付了醫療費3696元,并采取了應盡的措施。況且王先生自身就有“腦梗”病史,目前原告的狀況腦梗死、頸動脈硬化等屬于自身病癥的自然發展和延續,與一氧化碳中毒無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系成年人,應明知燃燒煤炭可能產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況下仍搬取煤炭取暖,故應對自身遭受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煤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情形,應承擔次要責任。王先生與煤炭公司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由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80%和20%;結合王先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治療情況及鑒定意見,本院酌定一氧化碳中毒對原告傷殘等級的參與程度為70%。故法院判決煤炭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8435元、誤工費1260元、傷殘費4613元等共計13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