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與劉某某于2016年10月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期間,李某某因對重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享有債權,遂與該房地產公司達成以房抵款合議,但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后李某某以工程款抵房款的形式共向該房地產公司繳納定金、房屋契稅、維修基金、房款等共計888493元。李某某同時向該房地產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本人李某某購買的XX小區X號1單元1層2號房屋,自愿簽約時更名為劉某某,如有任何問題自行負責”。2016年12月26日,該房地產公司向劉某某開具了購房款、稅費、維修基金等款項收據,總金額共計888493元。2017年1月,李某某與劉某某結束戀愛關系。李某某以其支付的購房款系為了結婚為目的的彩禮為由,要求劉某某返還未果,遂起訴來院,要求劉某某返還購房款880000元。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與劉某某在確定戀愛關系后在極短的時間內贈與近百萬的財物,明顯應當是以締結婚約為目的,贈與的財物應當認定為彩禮,現李某某與劉某某締結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故贈與的彩禮理應返還;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轉讓的購房款系彩禮,本案應對認定為一般贈與且贈與已經完成,應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