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某侮辱案
本案關注點: 構成侮辱罪的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對于以辱罵等侮辱方式公然侮辱妻子,致其精神失常的,該侮辱行為以造成嚴重后果,足以以侮辱罪論處。
溫某 侮辱案
溫某的妻子程某系某銀行會計員。2004年3月某日晚上9點左右,程某還沒有回家,溫某懷疑其妻有外遇,便到家附近一超市找到她,兩人發生扭打,溫某用大量污穢不堪的言語厲聲辱罵程某,還將程某按倒在地上,用腳踩著程某的頭發,并在扭打中把程某的胸罩扔在地上。經眾多顧客勸開后,溫某仍然覺得不解氣,又當著眾多圍觀者的面辱罵程某,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此后,程某開始出現精神恍惚。同年5月某日,經某市精神病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員會鑒定,程某因被辱罵、污辱導致精神失常。后經長達一年治療于2005年4月出院。程某出院后,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