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果批發公司訴某貨易貨棧行紀合同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行紀合同關系,行紀人的行為符合行紀人自己作為相對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的規定,與委托人的買賣合同有效,同時也履行了行紀人的合同義務,可根據行紀合同的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某水果批發公司訴某貨易貨棧行紀合同糾紛
【案情】
原告為某水果批發公司,被告為某貿易貨棧。原告水果公司委托被告貿易貨棧代其銷售一批西瓜。雙方簽訂了一個合同:原告授權被告代其銷售該批西瓜,被告憑此授權選擇買主并以自己的名義與買主簽訂買賣合同。西瓜的最低售價為每公斤一元。西瓜售出時,依據規定支付被告酬金2000元。合同簽訂后,水果公司將該批西瓜進行了交付。交付后不久,貿易貨棧決定購進一批消夏食品,作為職工福利下發。經過調查比較,認為每公斤一元的價格不算貴,于是該貿易貨棧自己作為買受人以每公斤一元的價格買下了全部西瓜,并將貨款匯至水果公司的賬上,水果公司得知后并沒有什么反映,但也沒有支付貿易貨棧報酬。隨后不久,暑期高溫到來,西瓜走俏,同城的某一商場找到水果公司,表示愿意以較高價格從水果公司進貨。水果公司欲與該商場簽約,遂以貿易貨棧是代理人,不能與被代理人進行交易為由,認為與貿易貨棧所簽訂的合同不能成立,故而請求返還該批西瓜。而貿易貨棧認為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不僅不愿意返還反而要求水果公司支付報酬。雙方爭執不下,水果公司以貿易貨棧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行紀合同關系,水果公司為委托人,貿易貨棧為行紀人。貿易貨棧的行為符合行紀人自己作為相對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的規定,與水果公司的買賣合同有效,同時也履行了行紀人的合同義務。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其支付被告2000元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