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情】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
被告: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蠡管委)。
第三人:無錫太湖明珠歡樂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樂園)、無錫市動物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動物園)。
被告蠡管委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間建設了無錫市動植物園、歡樂園,該項目是無錫市重點生態環境工程和“為民辦實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其先后搬遷了自然村落、乙炔廠、工礦企業等,清理了開山宕口和一批私埋亂葬墳墓并進行了復綠,使當地生態環境、人居環境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蠡管委未經批準和辦理相關手續,改變了部分林地用途。經查明共計兩部分,一部分為在建設動物場館與道路過程中占用林地合計17477平方米,另一部分為占用3677平方米林地建造了觀光電梯連通動物園和歡樂園、消防儲水池作為景區必需交通、消防設施。無錫蠡管委占用21154平方米林地的該行為,已經被無錫市濱湖區農林局行政處罰232694元罰款(已繳納完畢)并要求其補辦改變林地用途手續。17477平方米林地的占用部分因立項規劃手續、建設用地手續均已完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經就該部分補辦改變林地用途手續繳納了1143508元植被恢復費。3677平方米的林地占用行為所建觀光電梯和消防儲水池為游覽配套設施,對森林防火、提供急救通道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該部分目前尚不具備立即補辦完成改變林地用途手續的條件。
另在該動物園、歡樂園項目中,存在一塊約2500平方米的山體土壤裸露的地塊,系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山采石的遺留狀態。無錫蠡管委未在該地塊進行任何建設,目前該地塊在蠡管委與2個第三人的共同管理使用范圍內。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系合法設立的民間環保組織,其在無錫設有工作點。該工作點工作人員在收到群眾舉報信后,趕赴該歡樂園、動物園景區進行實地查勘,發現有山體裸露、植被遭到破壞的情形,經上網查詢有農林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故由其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對生態破壞的行為進行補償、彌補生態環境損害并支付原告為該訴訟支出的全部費用。
【審判】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環境是人類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必要前提,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本案中,無錫蠡管委在開發建設無錫市動植物園、歡樂園項目時尚未取得改變林地用途的審批手續,構成了擅自占用林地21154平方米的事實。其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無錫蠡管委改變林地用途17477平方米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森林法第
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本案中,無錫蠡管委未經審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實,但動物園項目系城市綠地系統的組成部分,由于整體規劃效果的需要,建設中確實移植和采伐了原有林地的部分林木,但后期又通過對原有建筑的拆除,恢復和新增了一定數量的林地,未造成原有林地生態的顯著損害。本案審理中,被告經過無錫市農林部門初審后按相關規定向江蘇省林業局繳納了全額植被恢復費1143508元,應當視為其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彌補了生態損害。
關于無錫蠡管委改變林地用途3677平方米建成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無錫蠡管委在歡樂園東側山頂擅自改變3677平方米林地的用途,在未經取得相應手續前即將之建設成為聯通動物園與歡樂園的觀光電梯和消防儲水池,該部分占用林地建設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且至今尚未具備辦理占用林地的合法手續的條件。依照《江蘇省實施
森林法辦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鑒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3677平方米建設已經被納入立項規劃范圍,且觀光電梯同時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是無錫市動植物園、歡樂園項目的必要組成部分,涉及較大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復原狀,可能造成對社會資源的浪費。本院認為,環境侵權案件中,恢復原狀不僅僅是指就地恢復原有的環境狀況,更主要的是指恢復環境的生態容量,達到生態平衡,這更符合恢復原狀的法理精神。如果能夠就地恢復,即應就地恢復;若就地恢復確有困難,可以異地恢復,以盡量達到或超過原有的生態容量水平。對異地恢復的地點的選擇,按照與原被侵權地最相密切聯系、恢復方案經濟可靠的原則來確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無錫蠡管委提出三套備選異地補植方案,并在案件審理期間對補植方案進行了具體設計和網上公示,公示期內未有人提出異議,設計方案得到相關主管單位和原告的認可。在咨詢相關專業林業綠化機構后,結合補植方案的可行性和苗木選擇的合理性、林木養護的便利性等綜合因素,本院確定無錫市濱湖區楊灣地塊補植方案為本案恢復林地的最終方案,對被告提交的該處異地補植恢復方案予以確認與準許。
關于宕口地塊的復綠問題。依據
森林法第
四條的規定,防護林是指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本案中的宕口地塊2500平方米系由于本市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山采石遺留的裸露山石地貌,周邊林相為防護林。目前根據土地撥用手續,該宕口地塊劃入無錫市動植物園、歡樂園項目使用。
物權法第
一百二十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故無錫蠡管委及動物園管理處、歡樂園公司作為該地塊的使用權人,有義務對該地塊的狀況進行持續整治,消除水土進一步流失的危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無錫蠡管委自愿提出的復綠方案具有可行性,并屬于就地恢復環境生態容量的組成部分,本院對該復綠固土方案予以確認與準許。
關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承擔其律師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問題。2011年《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明確要求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為保護環境健康與安全的公益目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等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就是環境公益訴訟。本案中,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系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環保組織,其作為訴訟主體啟動公益訴訟,具有正當性。原告提出交通、住宿等費用7515元及律師費3萬元應由被告承擔,并提交了包括火車票、住宿費、出租車費用等在內的部分票據復印件共計1795元。本院認為,原告的合理訴求應當予以支持。對于住宿費、交通費、調查取證費等綜合費用,考慮當事人支出的合理性及案件的公益性,本院酌定為5000元。對原告另行主張的律師費3萬元,環境公益訴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符合規定的律師費作為專門費用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但因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一、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變用途的申報程序;二、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無錫太湖明珠歡樂園有限公司、無錫市動物園管理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塊的復綠固土工作,并通過無錫市公園景區管理中心驗收;三、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無錫市濱湖區楊灣地塊4500平方米的異地補植,并通過無錫市綠化質量監督管理中心驗收;四、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個月內將無錫市濱湖區楊灣地塊的異地補植費用79.44萬元匯至指定賬戶,專款用于楊灣地塊的異地補植;五、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中華環保聯合會交通費、住宿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000元;六、駁回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與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