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廣大廈業委會成立于2008年,其成員由張自然等7人組成。2010年4月29日,物業服務企業天酬公司以成本驟增為由,提出增加停車費申請,青廣大廈業委會同意了該申請。9月25日,青廣大廈業委會與天酬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天酬公司擁有青廣大廈樓頂廣告位的出租權及前三年的收益權。原告張自然等5名青廣大廈業主以被告青廣大廈業委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及議事規則,侵犯了廣大業主的知情權、表決權和財產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有關決議。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青廣大廈業委會在作出同意天酬公司上調停車費、同意青廣大廈樓頂廣告收益前三年歸該物業服務企業所有、該物業服務企業擁有該廣告位出租權的決定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但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召開了業主大會,并表決通過了上述決定,被告作出上述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江漢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青廣大廈業委會同意天酬公司上漲停車費和享有青廣大廈樓頂廣告位出租權、收益權的決定。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